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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下交付毒品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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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下交付毒品是指犯罪嫌疑人交付毒品时,被机关等执法机构控制并在其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交付。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发布的《控制下交付毒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控制下交付毒品可以减轻或免除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毒品犯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为了打击毒品犯罪,我国采取了多种手段,其中控制下交付毒品是其中一项。控制下交付毒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打击毒品犯罪,同时也可以降低不必要的犯罪代价。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发布的《控制下交付毒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执法机关控制并在知情的情况下交付毒品,可以视情节轻重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交付毒品前已被执法机关控制,或者无论是否知情均积极参与毒品交易,都不能适用控制下交付毒品的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规定。

控制下交付毒品与立功认罪有何区别? 控制下交付毒品和立功认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控制下交付毒品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执法机关控制并知情的情况下交付毒品,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而立功认罪则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执法机关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配合调查,可以减轻其刑事责任。两者的区别在于立功认罪需要犯罪嫌疑人主动作出认罪行为,而控制下交付毒品则是在警方控制下进行的。

控制下交付毒品是我国打击毒品犯罪的一项重要举措,有效地降低了毒品犯罪的发生率。但是在实践中,执法机关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对涉毒人员进行严密监控,确保控制下交付毒品制度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控制下交付毒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机关、机关、检察机关控制,并在知情的情况下交付毒品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该解释于2015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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