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货车事故货物损失谁来赔1、发生交通事故,由交警勘察现场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肇事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车上货物损失属于直接财产损失费,由肇事者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车司机是在货运公司工作的,接货是属于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由公司承担,如果是个人拉货的,一般由司机承担赔偿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交通事故货物损失如何赔偿交通事故货物损失赔偿如下:1、有保险的按照保险赔偿,无保险的由责任方赔偿;2、对局部损失可以修复的物品因局部损失而导致的贬值损失,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对已无法修复的车辆、物品,应赔偿其实际价值与残存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3、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第3种观点: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七十四条货运事故是指承运责任期内发生的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误期。货运事故发生后应做好以下工作:1.承托双方都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力争减少损失和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并做好货运事故记录对事故处理有争议,应及时提请交通主管部门或运输合同管理机关调解处理。为此而进行的分析研究、化验鉴定工作所支出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2.收货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车辆,承运人也不得扣留运输货物。违反上述规定扣车扣货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五条货运事故的赔偿按以下规定办理:1.受损方要求赔偿时,须提出赔偿要求书(见表式7),并附货物运单、货运事故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保价运输物品还需附声明价格的物品清单。要求退还运费的,还应附运杂费收据。2.货物损失赔偿费包括货物价格、运费和其他杂费。全部灭失(含报废、下同)全部赔偿;部分灭失,部分赔偿;能修复的,按修理费加送修运费赔偿;不能修复但尚能使用的,按损失程度所减低的价值赔偿。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货物灭失,以实物赔偿的,运费照收;按价赔偿的,退还已收运费。属托运人责任的,运费不退;尚能使用的,不论何方责任,运费照收。3.承运人委托第三者组织装卸,因装卸原因造成货物损失,由装卸人负责赔偿,但承运人应先向托运人赔偿,再向装卸人追索。4.承托双方彼此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签注货运事故记录次日起,不超过一百八十天,逾期无效。责任方应在收到要求赔偿书的次日起,六十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适当延长。5.赔偿金在明确责任后十日内偿付,不得用扣留货物或拒付运费来充抵。6.丢失货物赔偿后,又被查回,应送还原主,收回赔偿金或实物;原主已不愿接受失物或无法找到原主的,由承运人自行处理。7.承托双方对货物逾期到达,车辆延滞,装货落空都有责任时,按各自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相互抵除后,偿付差额。第七十六条货物事故的赔偿价格,按下列规定计算:1.执行国家定价的货物,按照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2.执行国家指导价格或市场调节价格的货物,比照前项国家定价货物中相同规格或类似商品价格标准计算;无法比照计价的货物按每公斤不超过3元计算。但托运人已办理保价运输的,按本规则第七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3.各项赔偿价格,均以起运地承运当日的价格为准。对灭失、短少的货物,如起运地价格中未包括运杂费、包装费以及已付税款时,应按全部或短少部分的比例加算各项费用。4.在国内运输进口商品、赔偿金一律以人民币支付。第七十七条办理保价运输货物,按声明价格赔偿,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第七十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遗失有关货物运输单证,按下列规定处理:1.托运人遗失有关单证,应及时通知承运人,承运人应协助查找,需要补办的,托运人应及时补办。因遗失单证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托运人承担。2.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遗失有关单证,应及时通知托运人,托运人应协助查找,需要补办的,请托运人协助补办。运抵后承运人应取得收货人验收货物的有效证明。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运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