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廉租房是不可以转租的。廉租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是廉租住房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于转让廉租住房行为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严肃处理,直至收回廉租住房,并取消该家庭在一定时间内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廉租房是属于国家的补贴性住房,住户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且廉租房只能由符合特定条件的家庭居住。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可以收回廉租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廉租房是不可以转租的。廉租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是廉租住房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于转让廉租住房行为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严肃处理,直至收回廉租住房,并取消该家庭在一定时间内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廉租房一般是不可以住一辈子的,各地廉租房申请条件都有一个标准,达到标准就可以入住,一旦超出标准,就不能住了,且违反相关规定的也不能住,会被收回廉租房的。廉租房一般是一年一签,有的地方是三年一签或是五年一签,只要查看自己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上的租赁期限就可以知道自己能住多久,如果租赁期满,可以续签,只要符合入住标准即可。如果申请居住的家庭不再符合入住标准,应当办理廉租房退出手续;如果有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可以收回廉租房。如果当地出台了购买,申请人员申请购买,付清全部房款后可取得所承租住房的产权。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由于廉租房的住户并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廉租房不能出租。对于保障性住房的使用,并非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要求。国家住建部曾明确规定,廉租房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廉租房退出手续;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等行为,可以收回住房。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