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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廉租房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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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租房承租人或承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公租房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一)采取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租公租房的;(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三)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有骗租公租房行为的,由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并在诚信体系中载入其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犯法。廉租房是以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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