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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共有的原则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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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三大诉讼法共有的原则是指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尽管它们的具体规定和适用范围有所不同,但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共同的原则。具体如下:1、公正公平原则:三大诉讼法都强调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公平。应该在审理案件时遵守平等原则,确保各方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2、合法权益保护原则:三大诉讼法都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双方争辩权利原则:三大诉讼法都承认当事人的争辩权利。当事人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并能够适当地回应对方的主张和证据;4、公开审理原则:三大诉讼法都倡导公开审理的原则,即案件的审理过程应该公开进行,以保证公众的监督和透明度;5、证据自由原则:三大诉讼法都支持证据自由的原则,即当事人在案件中可以自由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应根据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来作出判决。刑事案件起诉的条件:1、存在着犯罪事实。案件已经被受理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3、在管辖范围之内。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职务管辖范围内的案件,需要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就是失职。刑法的目的:1、刑罚目的是国家预先设立的,存在于制刑、求刑、量刑、行刑、督刑之前,它对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刑罚都有指导与制约意义;2、刑罚目的是贯穿于刑罚的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的始终,而不是其中的一个或几个阶段;3、刑罚目的具有浓厚的主观色彩,它是国家掌权阶级的一种主观愿望,这种愿望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有可能与这个国家的现实有一段差距,从而使其不能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4、刑罚目的的后面隐藏着刑罚的阶级性。刑罚的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是国家的掌权阶级意志的体现,是服务于掌权阶级的,可以说,刑罚目约是国家掌权阶级的目的,是国家的掌权阶级以国家的名义制刑、求刑、量刑、行刑、执刑、督刑所希望取得的效果,其具有鲜明阶级性。综上所述,我国的诉讼程序有三种,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同的诉讼程序有不同的规则和原则。但是诉讼程序都是需要以法律为依据的,有着共同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职权原则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负责。审判由人民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2种观点: 相同点:都为诉讼法,程序法。不同点:规范的案件类型不一样。1、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只有在特殊侵权(如环境污染纠纷、医疗纠纷等)实行举证倒置。2、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是举证倒置,原告只需要推动诉讼,只有在申请性质的行政审批行为,原告应当对自己的申请行为进行一定的举证。3、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是由公诉机关或自诉的原告进行举证,被告人没有举证的义务。三大诉讼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具体包括侦查机关立案、侦查、采取扣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审判、宣判、执行等程序, 刑事诉讼是指机关、人民、人民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关于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民事诉讼是指人民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关于调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请求司法保护,人民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程序法律。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共同基本原则如下:1、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人民,人民依法行使职权;2、 进行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4、审判公开进行,但在刑事案件中,根据法律可以规定例外;5、 实行回避制;6 、实行两审终审制;7、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8、 被告人,当事人有权进行辩护,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律师承担法定的司法援助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和人民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八)民事基本制度;(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十)诉讼和仲裁制度;(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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