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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12条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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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强调要层层建立并认真落实责任制;(2)安全生产与企业改革发展“三同步”制度,强调要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3)安全工作“两定期”制度,要求企业领导班子定期分析安全形势、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4)企业内部安全工作机构和人员力量配置制度;(5)安全培训和经营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制度;(6)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制度,企业要加强安全质量管理,规范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质量行为;(7)重大隐患治理和应急救援制度,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隐患的治理,制定应急预案,建立预警和救援机制;(8)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9)安全投入和“三同时”制度,企业要保障安全投入,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0)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追查制度;(11)工伤保险制度,企业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积极发展人身意外保险;(12)工作报告制度,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法》规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强调要层层建立并认真落实责任制;(2)安全生产与企业改革发展“三同步”制度,强调要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3)安全工作“两定期”制度,要求企业领导班子定期分析安全形势、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4)企业内部安全工作机构和人员力量配置制度;(5)安全培训和经营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制度;(6)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制度,企业要加强安全质量管理,规范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质量行为;(7)重大隐患治理和应急救援制度,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隐患的治理,制定应急预案,建立预警和救援机制;(8)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9)安全投入和“三同时”制度,企业要保障安全投入,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0)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追查制度;(11)工伤保险制度,企业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积极发展人身意外保险;(12)工作报告制度,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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