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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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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诉讼程序主要有: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1、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针对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简易程序是主要是针对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适用的程序。(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批准。(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2、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或终审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上诉案件经二审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程序即告终结。3、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再审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一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第二百零五条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2种观点: 民事诉讼原则具体如下:1、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一方面,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2)另一方面,人民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方便。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所谓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所谓对等原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如果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3、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根据这一规定,人民审理民事案件时,要多做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4、民事诉讼的辩论对抗性原则,是指在人民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辩论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2)辩论的形式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3)辩论的内容,主要应当围绕案件如何进行处理的实质性问题、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展开,但也包括案件涉及的诉讼程序问题;5、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即自由支配,对于权利可行使,也可以放弃;6、支持起诉原则。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起诉。根据规定,支持起诉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是发生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2)有权支持起诉者,只限于机关、社会团体,不包括个人;(3)受损害者尚未起诉。7、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有权对民事审判括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检察监督原则的要求,人民实行监督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1)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这方面的监督主要采取消极的方式,即一般不主动调查和追究司法审判中的不法行为。民事经济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或者其他人对审判中的不法行为,对审判人员进行控告、检举,人民应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2)对人民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根据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人民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有错误,应当提出抗诉,并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法有利于被告的基本原则如下: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2、未经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民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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