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算加班,周六日为休息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休息日工资的,如不能安排补休,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作为加班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培训结束应按期返回,不应无故延期逗留。办公事,不要假公济私“搭便车”。如确有特殊情况,一定要提前向本单位请示,不能占用工作时间,不能耽误工作,不能动用公车等,相关费用也必须自理,做到公私分明。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