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对具体问题调查的开始,“”仅是接受调查,不是处罚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二十条 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既是一种调查措施,也是一种保护措施,避免被调查对象再犯错误,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 采取“两规”是非常严肃慎重的事情。监察机关的办案期限一般是六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因此,实施的时间,一般也应是六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