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工伤伤残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四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没有可以胜任的工作,因此,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退出劳动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职业转换费用和残疾人就业补贴是两项不同的社会保障。职业转换费用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工伤职工进行职业转换或者技能培训所支付的各项费用,由雇主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残疾人就业补贴则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给予的一定数量的资金援助。法律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伤职工的实际需要,为其提供职业转换或者技能培训等服务,并按照规定支付职业转换或者技能培训的各项费用。”2.《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第四十七条:“职业转换费用是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包括培训费用、实习期间生活费补贴、转换补贴、劳务派遣费用以及各种手续费用。”3.《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残疾人享受就业服务、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优惠待遇,同时得到一定数量的资金援助。”综上所述,职业转换费用和残疾人就业补贴是两项不同的社会保障。职业转换费用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是为工伤职工进行职业转换或者技能培训所支付的各项费用;而残疾人就业补贴是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给予的一定数量的资金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