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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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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第二条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子女,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孩子户籍申报手续,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综合上面所说的,没有离婚就和别人生孩子这是属于违反了民法典,对于非婚生的孩子也是可以上户口的,但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还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这样才能给孩子合法的上户,所以,民法典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要遵守千万不能违反,不然就会让自己受到损失。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统筹考虑、协同推进。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法律依据:《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具体情况,机关将依法对以下无户口人员解决上户问题。1.不符合计划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按照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出生医学证明》未注明父亲信息的,需一并提供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经机关调查核实后,凭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民警调查报告、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应按规定补办收养手续或办理收养公证, 凭《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和收养公证书的,派出所应在采集、核对被收养人DNA信息后,凭收养人书面申请、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与户主关系登记为“其他”。4.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本地因漏登、漏录、错误注销等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 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凭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凭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证明、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5.因婚嫁被注销户口的妇女经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后, 可凭本人书面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符合现居住地落户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登记。6.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 本人或其监护人凭人民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7.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向签发地机关申请补领户口迁移证件, 凭补领的户口迁移理户口迁移登记。8.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向签发地机关申请换领户口迁移证件, 凭换领的户口迁移理户口迁移登记。9.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具有我国国籍的无户口人员, 凭《出生医学证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10.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由户籍所在地的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解决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1种观点: 第二条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子女,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孩子户籍申报手续,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综合上面所说的,没有离婚就和别人生孩子这是属于违反了民法典,对于非婚生的孩子也是可以上户口的,但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还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这样才能给孩子合法的上户,所以,民法典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要遵守千万不能违反,不然就会让自己受到损失。

第2种观点: 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统筹考虑、协同推进。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一、双方父母抱养孩子怎么上户口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涉及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应当按照《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收养关系成立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二、户口注销资料(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法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申报人或管理单位应说明原因,并由户口登记部门核实后在注销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标明。(二)公民应征入伍的,凭入伍通知书或证明信注销户口;被军事院校录取,属于现役军人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注有“预征对象“字样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将户口由学校集体户迁回原籍派出所后,凭入伍通知书注销户口;公民应征入伍未按规定注销户口的,凭人民武装部出具的应征入伍人员花名册或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复印件注销户口(居民身份证未过有效期的,只核验,不收缴);对在工作中发现服现役公民未注销户口的,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并书面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后,可以直接注销其户口;(三)、出国(境)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的:凭出国定居证明或加入外国籍的相关证件(或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赴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公民已在国(境)外定居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分、县(市)级以上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四)、宣告失踪的: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持宣告失踪判决书向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具体情况,机关将依法对以下无户口人员解决上户问题。1.不符合计划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按照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出生医学证明》未注明父亲信息的,需一并提供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经机关调查核实后,凭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民警调查报告、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应按规定补办收养手续或办理收养公证, 凭《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和收养公证书的,派出所应在采集、核对被收养人DNA信息后,凭收养人书面申请、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与户主关系登记为“其他”。4.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本地因漏登、漏录、错误注销等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 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凭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凭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证明、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5.因婚嫁被注销户口的妇女经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后, 可凭本人书面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符合现居住地落户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登记。6.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 本人或其监护人凭人民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7.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向签发地机关申请补领户口迁移证件, 凭补领的户口迁移理户口迁移登记。8.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向签发地机关申请换领户口迁移证件, 凭换领的户口迁移理户口迁移登记。9.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具有我国国籍的无户口人员, 凭《出生医学证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10.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由户籍所在地的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解决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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