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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是否包括残疾人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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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伤者申请职业转换费用和残疾人就业补贴需注意以下法律问题:1. 工伤认定:申请职业转换费用和残疾人就业补贴,需要先通过工伤认定程序,证明伤残是由工作原因导致的。2. 职业转换费用:申请职业转换费用需在工伤认定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申请,费用包括培训费、生活补贴等。3. 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残疾人就业补贴需先通过残疾人评定程序,评定残疾等级,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补贴包括职业训练补贴、就业补贴等。法律依据:1.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工伤认定和费用支付2. 《残疾人保障法》 第六章 就业促进和保障3. 《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六章 补贴和扶持措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工伤伤残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四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没有可以胜任的工作,因此,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退出劳动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职业转换费用和残疾人就业补贴是两项不同的社会保障。职业转换费用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工伤职工进行职业转换或者技能培训所支付的各项费用,由雇主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残疾人就业补贴则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给予的一定数量的资金援助。法律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伤职工的实际需要,为其提供职业转换或者技能培训等服务,并按照规定支付职业转换或者技能培训的各项费用。”2.《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第四十七条:“职业转换费用是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包括培训费用、实习期间生活费补贴、转换补贴、劳务派遣费用以及各种手续费用。”3.《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残疾人享受就业服务、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优惠待遇,同时得到一定数量的资金援助。”综上所述,职业转换费用和残疾人就业补贴是两项不同的社会保障。职业转换费用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是为工伤职工进行职业转换或者技能培训所支付的各项费用;而残疾人就业补贴是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给予的一定数量的资金援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伤医疗费用与残疾补助费是两个不同概念,但是否包括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工伤职工支付医疗费、生活费和工亡职工家属支付抚恤金。”而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工伤职工发生的残疾和死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抚恤金。”可见,工伤医疗费用和残疾补助费都是由企业支付,但具体是否包括残疾补助费需要根据国家规定而定。法律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工伤职工支付医疗费、生活费和工亡职工家属支付抚恤金。”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工伤职工发生的残疾和死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抚恤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残疾军人医疗门诊报销: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审核报销后,剩余部分给予医疗补助。残疾军人二次报销手续(医疗补助)需要:军人残疾证、身份证、医院和住院病历的复印件,医保报销结算单、医院诊断书的原件,还需要递交日常退伍军人残疾补助的银行卡复印件。对于二次报销用时比较长,街道的民政办要将资料交到上级的民政局。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其他。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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