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医鉴定的流程主要有:一、法医鉴定主要受受理委托的鉴定。二、受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受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鉴定。三、委托法医鉴定前,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四、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五、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六、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的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七、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尸僵一般于死后l一3小时开始出现,最初出现在颜面部和眼肌,随后扩散到躯干的上下肢。12小时后,尸僵达到全身。尸僵持续6小时左右开始缓解,尸体恢复变软。尸斑的出现也有一定的时间规律,死后血液循环停止,最快半小时后,血液因自身重力坠积于尸体的底部血管,该处皮肤现出紫红色的斑痕,像瓶底的红酒,这就是尸斑。尸斑最晚在死后410小时内出现。它的颜色持续时间很长。如果一个人死后仰面躺在床上时,尸斑应在他的背部,如发现尸斑在身体的前部,说明尸体被移动过。第三方面是通过尸体的温度来判断死亡时间。死后体内停止产热,尸体的温度大约每小时会下降1度。肌肉组织和环境的温度对尸体温度影响很大。胖人的尸温比疫人的尸温降低的慢;温暖室内的尸温比寒冷室外的尸温冷得慢。下面的公式常用来推断死亡时间:(常温(98.6oF)一尸体直肠温度)/l.5=近似死后经过时间面部及四肢发凉、尸斑、尸僵开始出现,其死后经过时间为1~2小时。尸斑呈片状分布,尸僵大部分出现,其死亡时间经过3~4小时。尸斑融合成大片,尸僵全身出现,角膜微浊,嘴唇开始皱缩,用缩瞳剂、散瞳剂滴眼,瞳孔仍有反应,其死后经过时间为5~6小时。尸僵高度发展,指压尸斑能完全退色,角膜高度混浊,眼结合膜开始自溶其死后经过时间约12小时。尸斑能全部压退,羊皮纸样斑形成,角膜高度混浊,巩膜黑斑出现,口腔粘膜及眼结合膜自溶,其死后经过时间约24小时。拓展资料:法医鉴定伤势怎么鉴定的?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1)轻伤一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2)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条件】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刑案件中,法医专家的勘验和检查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一旦程序不严格,将可能对案件的判决结果造成影响。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法医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必要的案件进行勘验、检查和鉴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应当注明鉴定事实的基础和鉴定结论,出具时必须经过法庭的宣读,并送达当事人。鉴定人不得在出具鉴定意见时,违背真实情况,歪曲事实,作虚假鉴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关于死刑复核案件中法医鉴定的具体操作规程,由最高人民会同最高人民制定。”通过以上法规可以明确,死刑案件中的法医专家勘验和检查必须按照程序进行,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判决。因此,任何违反程序的行为都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规定死刑案件必须进行身体检查,但未明确是否对被告进行检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对于重大和疑难案件,人民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法医、鉴定等专家进行鉴定和鉴定报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要求身体检查,并可以委托医生进行检查。人民必须尊重被告人的权利,并保证检查的公正、准确。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于死刑案件,人民必须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和质证。必要时,可以进行专家鉴定或者其他鉴定。综上所述,虽然法律对于死刑案件进行身体检查有明确规定,但对于被告是否需要进行检查并没有明确规定。不过,被告有权要求身体检查,如果被告要求身体检查,人民必须尊重其权利,并保证检查的公正、准确。同时,人民在审理死刑案件时,有必要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和质证,必要时可以进行专家鉴定或者其他鉴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医专家到现场勘验是否必须要求在特定情形下进行。具体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有必要时,可以由检察机关、机关、人民或者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经批准,引请有关专家到庭出庭作证或者到案发现场勘验、实验。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第六条:司法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科学、严谨、准确、的原则进行。鉴定人员应当在法律、行规和司法鉴定标准、规范的之内,依法开展鉴定工作。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判处死刑时,应当由人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对于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法律问题,应当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适用法律准则,查证事实,贯彻证据保护制度,确保判决正确。综上,死刑案件中,法医专家是否必须到现场勘验,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在有必要时,可以引请有关专家到案发现场勘验、实验。同时,司法鉴定工作应当严格按照科学、严谨、准确、的原则进行。在判处死刑时,应当贯彻证据保护制度,确保判决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