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对死因有异议的,应该进行尸检。如果要确定医疗事故因果关系的,可以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七)医疗事故等级;(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第3种观点: 不一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该规定指出对于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尸检,同时进行尸检对时间有严格的要求,如果不能在第一时间进行尸检,可能会因超过48小时,尸体本身腐烂造成无法进行尸检。如果因患者一方的原因未能进行尸检,导致死亡原因不明,患者一方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医患双方掌握的专业医疗知识不对等,患者去世会让家属完全陷入悲痛,一方面想要为患者讨回公道,另一方面从民俗的角度讲又不舍得破坏尸体的完整性。事实上不是所有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发生后,都需要进行尸检,那么如何判断是否应当进行尸检,首先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病历封存,保存证据,然后通过分析病历,看医患双方对患者的死亡原因是否存在争议,如果医患双方对死亡原因无争议,可不进行尸检。既不影响维权,又不破坏尸体。一、医疗事故患者应如何封存病历资料封存病历包含两方面内容,第一方面是“封存”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书写完成的病历资料,第二方面是“复印”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给患者复印的病历资料。封存即时医患双方同时在场,将已经完成或部分完成的病历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进行核对,这时患者一方需要注意哪些是法律规定应当封存的,哪些并不是病历组成部分,不可以封存的,病历是否完整,是否缺少了核心病历资料?核对之后双方再共同对病历的原件或复印件进行封存,签字留档,并由医院保存。“复印”是在封存的过程中,将能够复印出来的病历资料都复印出来,这是要注意哪些是可以复印的,尽量复印全了,为诉前的准备提供更多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