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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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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两者是与地方权威关系的表述。“条“是从到地方,从高到低的权威系统;”块“是以地域为界限的权威系统。任何一个的组成部分都处于条块关系中的一个位置。在条块关系中有领导关系与业务关系的区分。一般而言,上级与下级部门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平级部门是业务关系。在实际的与地方组成中,各个”条“上的部门的权威关系并非简单的领导与被领导。例如”条条管辖“就是到地方的直属领导关系,地方无权管辖。例如海关、国税等。也有完全由块块管辖的,例如教育、民政等;”条块管辖“是一种双重领导形式,此类部门既受上一级管辖,又受地方管辖,例如、监察等;还有一种是领导关系从到省级部门,省以下的地方无权管辖的部门,例如工商、地税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管辖:指诉讼上指上下级之间和同级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以及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三机关之间的分工和权限。所属辖区:所归属的管辖区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条块管辖是一种双重领导形式,此类部门既受上一级管辖,又受地方管辖,例如、监察等;还有一种是领导关系从到省级部门,省以下的地方无权管辖的部门,例如工商、地税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两者是与地方权威关系的表述。“条“是从到地方,从高到低的权威系统;”块“是以地域为界限的权威系统。任何一个的组成部分都处于条块关系中的一个位置。在条块关系中有领导关系与业务关系的区分。一般而言,上级与下级部门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平级部门是业务关系。在实际的与地方组成中,各个”条“上的部门的权威关系并非简单的领导与被领导。例如”条条管辖“就是到地方的直属领导关系,地方无权管辖。例如海关、国税等。也有完全由块块管辖的,例如教育、民政等;”条块管辖“是一种双重领导形式,此类部门既受上一级管辖,又受地方管辖,例如、监察等;还有一种是领导关系从到省级部门,省以下的地方无权管辖的部门,例如工商、地税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条条管辖,即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不服下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包括条块选择管辖和专属条条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3种观点: 两者是与地方权威关系的表述。“条“是从到地方,从高到低的权威系统;”块“是以地域为界限的权威系统。任何一个的组成部分都处于条块关系中的一个位置。在条块关系中有领导关系与业务关系的区分。一般而言,上级与下级部门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平级部门是业务关系。在实际的与地方组成中,各个”条“上的部门的权威关系并非简单的领导与被领导。例如”条条管辖“就是到地方的直属领导关系,地方无权管辖。例如海关、国税等。也有完全由块块管辖的,例如教育、民政等;”条块管辖“是一种双重领导形式,此类部门既受上一级管辖,又受地方管辖,例如、监察等;还有一种是领导关系从到省级部门,省以下的地方无权管辖的部门,例如工商、地税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两者是与地方权威关系的表述。“条“是从到地方,从高到低的权威系统;”块“是以地域为界限的权威系统。任何一个的组成部分都处于条块关系中的一个位置。在条块关系中有领导关系与业务关系的区分。一般而言,上级与下级部门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平级部门是业务关系。在实际的与地方组成中,各个”条“上的部门的权威关系并非简单的领导与被领导。例如”条条管辖“就是到地方的直属领导关系,地方无权管辖。例如海关、国税等。也有完全由块块管辖的,例如教育、民政等;”条块管辖“是一种双重领导形式,此类部门既受上一级管辖,又受地方管辖,例如、监察等;还有一种是领导关系从到省级部门,省以下的地方无权管辖的部门,例如工商、地税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3种观点: 两者是与地方权威关系的表述。“条“是从到地方,从高到低的权威系统;”块“是以地域为界限的权威系统。任何一个的组成部分都处于条块关系中的一个位置。在条块关系中有领导关系与业务关系的区分。一般而言,上级与下级部门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平级部门是业务关系。在实际的与地方组成中,各个”条“上的部门的权威关系并非简单的领导与被领导。例如”条条管辖“就是到地方的直属领导关系,地方无权管辖。例如海关、国税等。也有完全由块块管辖的,例如教育、民政等;”条块管辖“是一种双重领导形式,此类部门既受上一级管辖,又受地方管辖,例如、监察等;还有一种是领导关系从到省级部门,省以下的地方无权管辖的部门,例如工商、地税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管辖分行是一级分行,直管分行是准一级分行,辖属分行和管辖分行是一样,是二级分行的上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管辖:指诉讼上指上下级之间和同级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以及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三机关之间的分工和权限。所属辖区:所归属的管辖区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管辖分行是一级分行,直管分行是准一级分行,辖属分行和管辖分行是一样,是二级分行的上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两者是与地方权威关系的表述。“条“是从到地方,从高到低的权威系统;”块“是以地域为界限的权威系统。任何一个的组成部分都处于条块关系中的一个位置。在条块关系中有领导关系与业务关系的区分。一般而言,上级与下级部门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平级部门是业务关系。在实际的与地方组成中,各个”条“上的部门的权威关系并非简单的领导与被领导。例如”条条管辖“就是到地方的直属领导关系,地方无权管辖。例如海关、国税等。也有完全由块块管辖的,例如教育、民政等;”条块管辖“是一种双重领导形式,此类部门既受上一级管辖,又受地方管辖,例如、监察等;还有一种是领导关系从到省级部门,省以下的地方无权管辖的部门,例如工商、地税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条条管辖,即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不服下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包括条块选择管辖和专属条条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两者是与地方权威关系的表述。“条“是从到地方,从高到低的权威系统;”块“是以地域为界限的权威系统。任何一个的组成部分都处于条块关系中的一个位置。在条块关系中有领导关系与业务关系的区分。一般而言,上级与下级部门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平级部门是业务关系。在实际的与地方组成中,各个”条“上的部门的权威关系并非简单的领导与被领导。例如”条条管辖“就是到地方的直属领导关系,地方无权管辖。例如海关、国税等。也有完全由块块管辖的,例如教育、民政等;”条块管辖“是一种双重领导形式,此类部门既受上一级管辖,又受地方管辖,例如、监察等;还有一种是领导关系从到省级部门,省以下的地方无权管辖的部门,例如工商、地税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集中管辖是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将一些专业化程度比较高或者分布比较分散的案件集中到某一进行统一管辖的制度。目前我国实行的集中管辖案件比较多,却大都集中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案件中,行政诉讼案件在集中管辖方面尚属新的领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的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一重要体现,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主权国家有权在有关诉讼案件中行使审判权,适用有关的国内或国际立法。就民事法律关系范围而言,一国的司法管辖权可分为国内民事管辖权和国际民事管辖权。国内民事管辖权是指对于在国内民事法律关系中发生的诉讼案件,由该国某类、某级、某地进行审理的权力国际民事管辖权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对于发生在国际经济和民事交往当中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力,是从国家主权的角度出发来划分和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应归哪个国家的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集中管辖是最高人民将某类比较分散案件统一交由指定人民集中管辖,其它无权管辖的制度。 这一制度,实现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的有效分离,从而摆脱地方干扰,增强人民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的司法能力。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互联网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笰二条 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受理的下列第一用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 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实践中,如何规避级别管辖,从而选择对自己当事人最有利的管辖,最常常用手段是在诉讼中变更请求金额,具体而言:诉讼金额本应由高一级管辖时,原告降低请求金额从而由下一级管辖;应由下一级管辖时,原告增加请求金额从而由上一级管辖。之后在举证期间内,向受理申请增加或者减少诉讼请求金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约定管辖的效力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规定。约定管辖有效的条件是: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限于合同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3种观点: 审判实务中一些突破级别管辖权限受理诉讼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初始的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即受理诉讼时争议标的数额等就明显超出其级别管辖权限;另一种是后发的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即在受理诉讼时,原告主张的争议标的数额在受诉级别管辖权限内,但在开庭时,由于原告增加或变更了诉讼请求。争议标的数额发生了变化,超出了受诉的级别管辖权限。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是民诉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原告若是正当行使此项权利,本无可非议,但问题在于原告利用此项权利规避级别管辖。按照争议标的额,诉讼本应当向上一级提出,但原告为了使下一级能够受理其诉讼,起诉时故意将争议标的额降低到下一级的级别管辖权限内,等到开庭审理时,原告再要求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原告这样做有几重目的,首先是使下一级能够合法地受理其诉讼,其次是使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无法发挥作用,最后是将二审由原来双方共同所在行政区域的变为自己所在地区的,以求得本地的特殊保护。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原告的这种做法通常是在得到下一级默许后进行的,甚至是原告的律师事先同受诉的法官共同事先安排好的,所以,当被告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时,法官往往以答辩期已过为理由不予理睬,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一、基层管辖范围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案件、危害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案件、危害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特别关注: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管辖。二、基层管辖标的额数额是多少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普通案件都是由基层人民管辖。中级人民管辖五千万元以上的案件,基层人民的管辖标的额一般在五千万以下。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高级人民和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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