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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尸检报告有异议申请重新尸检申请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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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的尸检报告是法定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鉴定意见,经鉴定机构盖章以及鉴定人员签名后,即为合法的鉴定意见书;肇事方或被害方是否认领,并不影响其合法性;各方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一次。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委托人;  (二) 委托事项;  (三) 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 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 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第四十三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批重新鉴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第3种观点: 交通事故的尸检报告是法定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鉴定意见,经鉴定机构盖章以及鉴定人员签名后,即为合法的鉴定意见书;肇事方或被害方是否认领,并不影响其合法性;各方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一次。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委托人;  (二) 委托事项;  (三) 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 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 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第四十三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的尸检报告是法定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鉴定意见,经鉴定机构盖章以及鉴定人员签名后,即为合法的鉴定意见书;肇事方或被害方是否认领,并不影响其合法性;各方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一次。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委托人;  (二) 委托事项;  (三) 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 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 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第四十三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批重新鉴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的尸检报告是法定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鉴定意见,经鉴定机构盖章以及鉴定人员签名后,即为合法的鉴定意见书;肇事方或被害方是否认领,并不影响其合法性;各方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一次。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委托人;  (二) 委托事项;  (三) 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 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 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第四十三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批重新鉴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交通事故的尸检报告是法定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鉴定意见,经鉴定机构盖章以及鉴定人员签名后,即为合法的鉴定意见书;2.肇事方或被害方是否认领,并不影响其合法性;各方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一次。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委托人;(二)委托日期和事项;(三)提交的相关材料;(四)检验、鉴定的时间;(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批重新鉴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的尸检报告是法定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鉴定意见,经鉴定机构盖章以及鉴定人员签名后,即为合法的鉴定意见书;肇事方或被害方是否认领,并不影响其合法性;各方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一次。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委托人;  (二) 委托事项;  (三) 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 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 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第四十三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规定,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最好不要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3种观点: 对尸检报告没有异议的,机关如果认为没有必要保留尸体的,可以交还死者家属,让家属自行处理。《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第二百一十四条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一、刑事案件家属不同意尸检应该怎么样办如果该案不属于刑事案件,不属于死因不明,则机关不会强制尸检。另外,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如果该案不属于刑事案件,老人不属于死因不明,则机关不会强制给老人做尸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的尸检报告是法定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鉴定意见,经鉴定机构盖章以及鉴定人员签名后,即为合法的鉴定意见书;肇事方或被害方是否认领,并不影响其合法性;各方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一次。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委托人;  (二) 委托事项;  (三) 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 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 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第四十三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尸检报告是可以重新鉴定的。尸检报告一般是对死者的原因和有关死者的相关因素进行总结和分析出来的报告式文件,尸检报告对于案件的进程是非常重要的直接证据,但尸检报告有时候会因为各种的原因导致不准确而需要重新鉴定。对于医疗机构在救治患者的过程中出现的事故导致患者死亡家属不满意尸检结果,对死亡原因仍有怀疑的,在相关人员的认可程度下,这时候家属可以要求对尸检报告重新鉴定。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的尸检报告是法定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鉴定意见,经鉴定机构盖章以及鉴定人员签名后,即为合法的鉴定意见书;肇事方或被害方是否认领,并不影响其合法性;各方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一次。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委托人;  (二) 委托事项;  (三) 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 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 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第四十三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尸检报告是可以重新鉴定的。尸检报告一般是对死者的原因和有关死者的相关因素进行总结和分析出来的报告式文件,尸检报告对于案件的进程是非常重要的直接证据,但尸检报告有时候会因为各种的原因导致不准确而需要重新鉴定。对于医疗机构在救治患者的过程中出现的事故导致患者死亡家属不满意尸检结果,对死亡原因仍有怀疑的,在相关人员的认可程度下,这时候家属可以要求对尸检报告重新鉴定。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批重新鉴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尸检报告是可以重新鉴定的。尸检报告一般是对死者的原因和有关死者的相关因素进行总结和分析出来的报告式文件,尸检报告对于案件的进程是非常重要的直接证据,但尸检报告有时候会因为各种的原因导致不准确而需要重新鉴定。对于医疗机构在救治患者的过程中出现的事故导致患者死亡家属不满意尸检结果,对死亡原因仍有怀疑的,在相关人员的认可程度下,这时候家属可以要求对尸检报告重新鉴定。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尸检报告是可以重新鉴定的。尸检报告一般是对死者的原因和有关死者的相关因素进行总结和分析出来的报告式文件,尸检报告对于案件的进程是非常重要的直接证据,但尸检报告有时候会因为各种的原因导致不准确而需要重新鉴定。对于医疗机构在救治患者的过程中出现的事故导致患者死亡家属不满意尸检结果,对死亡原因仍有怀疑的,在相关人员的认可程度下,这时候家属可以要求对尸检报告重新鉴定。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一般情况下应该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冷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3种观点: 对尸检报告没有异议的,机关如果认为没有必要保留尸体的,可以交还死者家属,让家属自行处理。《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第二百一十四条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一、刑事案件家属不同意尸检应该怎么样办如果该案不属于刑事案件,不属于死因不明,则机关不会强制尸检。另外,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如果该案不属于刑事案件,老人不属于死因不明,则机关不会强制给老人做尸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尸检报告是可以重新鉴定的。尸检报告一般是对死者的原因和有关死者的相关因素进行总结和分析出来的报告式文件,尸检报告对于案件的进程是非常重要的直接证据,但尸检报告有时候会因为各种的原因导致不准确而需要重新鉴定。对于医疗机构在救治患者的过程中出现的事故导致患者死亡家属不满意尸检结果,对死亡原因仍有怀疑的,在相关人员的认可程度下,这时候家属可以要求对尸检报告重新鉴定。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一般情况下应该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冷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3种观点: 对尸检报告没有异议的,机关如果认为没有必要保留尸体的,可以交还死者家属,让家属自行处理。《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第二百一十四条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一、刑事案件家属不同意尸检应该怎么样办如果该案不属于刑事案件,不属于死因不明,则机关不会强制尸检。另外,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如果该案不属于刑事案件,老人不属于死因不明,则机关不会强制给老人做尸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规定,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最好不要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交通事故的尸检报告是法定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鉴定意见,经鉴定机构盖章以及鉴定人员签名后,即为合法的鉴定意见书;2.肇事方或被害方是否认领,并不影响其合法性;各方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一次。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委托人;(二)委托日期和事项;(三)提交的相关材料;(四)检验、鉴定的时间;(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规定,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最好不要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批重新鉴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交通事故的尸检报告是法定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鉴定意见,经鉴定机构盖章以及鉴定人员签名后,即为合法的鉴定意见书;2.肇事方或被害方是否认领,并不影响其合法性;各方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一次。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委托人;(二)委托日期和事项;(三)提交的相关材料;(四)检验、鉴定的时间;(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批重新鉴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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