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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农村办丧事有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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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严控遗体摆放时间。人员死亡后,从死亡之日起计算,火葬或土葬时间不得超过3 天。二、加强殡葬活动管理。疫情期间,除死者直系亲属和必要的协助人员(不超10 人)外,其他人员严禁参与聚集。严禁死者家属用做“法事”、办宴席等方式操办丧事。遗体火化时,参加火化的亲属为直系亲属(不超过5 人),其余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殡仪馆。殡仪馆暂停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提供守灵和餐饮服务,恢复时间视疫情另行通知。三、严格疫情防护措施。殡仪馆要备齐、备足口罩、消毒液、体温计等防护用品,严格做好工作人员个人防护和日常体温监测。对从事遗体接运、遗体火化的一线工作人员,要落实最为严格的防护措施。进入殡仪馆的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洗手消毒。在疫情期间,门将安排辖区派出所民警到殡仪馆参与执勤,对劝阻无效强行进入殡仪馆的人员依法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疫情期间,丧事原则上不能超过10人。如办理丧事,需第一时间报备所属乡镇街道,待乡镇街道批复后,再有序组织参加。倡导丧事简办。禁止在公共场所私搭灵堂灵棚、放哀乐、搞封建迷信等扰民行为,反对使用封建迷信丧葬用品,严禁在城区街道、路口、河道两侧等公共区域焚烧纸钱,严禁在野外明火祭扫、燃放烟花爆竹。鼓励通过网络祭扫、代理祭扫等新型方式祭奠和缅怀故人,降低实地聚集祭扫带来的疫情传播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但不可聚众办理,只能自己人在家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但不可聚众办理,只能自己人在家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2种观点: 疫情期间丧事规定如下:1、报备,应该到村委或社区报备,或者是给自己单位报备,要根据批准条件来办理,不能违背疫情期间的相关管控条约;2、精简,疫情期间一切都精简,不能再像以前把民间所有的程序都要走完,能简单化的就简单处理,能不要的程序,删掉;3、防护,做好个人防护,所有参与葬礼的人员都要进行测温扫码,戴口罩。如有14内从中高风险地区、境外旅居史及正处居家健康监测期内的人员不能参与葬礼;4、消毒,对前来吊唁的人要保持距离,不要聚集,最好保持一米距离,增强防护措施,加强场所通风消毒,参与葬礼的所人员还要进行手消毒。【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备案。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五)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地方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接到下级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疫情期间,丧事原则上不能超过10人。如办理丧事,需第一时间报备所属乡镇街道,待乡镇街道批复后,再有序组织参加。倡导丧事简办。禁止在公共场所私搭灵堂灵棚、放哀乐、搞封建迷信等扰民行为,反对使用封建迷信丧葬用品,严禁在城区街道、路口、河道两侧等公共区域焚烧纸钱,严禁在野外明火祭扫、燃放烟花爆竹。鼓励通过网络祭扫、代理祭扫等新型方式祭奠和缅怀故人,降低实地聚集祭扫带来的疫情传播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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