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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国家规定一个人多少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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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2种观点: 农村家庭住房面积具体如下:1、小户即三人以下,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2、中户即四至五人,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3、大户:即六人以上,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农村新建房屋、扩建或翻新重建,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农村房屋折迁赔偿细则具体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加以确定;4、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5、房屋拆迁补偿差价等于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加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减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农村高龄补贴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老人享受高龄津贴要自愿申请,每月15日前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筹委会)提出申请,本人填写《XX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2、社区初审:社区(筹委会)对老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居民户口本、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住地以户口簿为准,年龄以身份证为准,社区将申请对象统一造册,将老人信息录入老年人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将汇总表、个人审批表、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整理成册,每月20日前报街道;3、街道审核:街道对社区(筹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核查信息是否录入信息系统,将各社区、村申请情况汇总,连同申请审批材料整理成册,每月27日前上报区民政局;4、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对各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对信息系统数据,次月5日前签署审批意见。综上所述,小户即三人以下,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中户即四至五人,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大户:即六人以上,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农村新建房屋、扩建或翻新重建,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3种观点: 目前的数据还是2018年的39平方米,农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是47.3平方米,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推进,我国现在已经有世界上最大的住房保障体系了。1、人均住房面积包括人均住房居住面积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居住面积指的是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也就是房屋套内面积,而建筑面积指的是房产证上标注的面积,包括公摊等。2、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相关报告,到2018年为止,我国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已经达到39平方米,不少人看到这个数据的感觉都是不止收入被平均了,住房面积现在也被平均了。3、2003年住建部公布,我国居民住房的小康标准是到2020年基本做到户均一套房、人均一间房,2004年建设部研究中心公布了21项小康社会的指标,其中就包括城镇人均居住面积35平方米。4、根据相关部门做的数据统计,我国人均GDP只高于保加利亚,但人均住房面积已经超过保加利亚、罗马利亚、俄罗斯、希腊、波兰、英国、韩国等国家。2022年农村盖新楼限高是多少?1、2022年农村盖新楼限高是多少答2022年农村宅基地建房的高度一般不超十米,但有时候根据具体情况来定。2、福建农村自建房不能盖超过3层,第一层的高度不能超过3.6米,标准层不超过3.3。近几年有些农村的房子越建越高,然而农村建房技术不高,所用建筑材料也不够好,所以这会导致房屋的安全问题。为避免发生这种情况福建规定福建农村自建房不能盖超过3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1种观点: 农村建房面积标准具体如下:(1)农村新建房屋、扩建或翻新重建,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地的村委再根据村里规划,和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2)农村自建房不得超过三层,每户的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农村联排别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3)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是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规定的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2种观点: 农村建房面积标准具体如下:1、农村新建房屋、扩建或翻新重建,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地的村委再根据村里规划,和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2、农村自建房不得超过三层,每户的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农村联排别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3、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是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规定的标准。一、农村房子翻建超面积怎么办1、房子超出面积后,超出审批面积的部分无法获得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2、建房者要主动向审批机关报告,补交一定费用。若是隐瞒事实被查证,就有可能被视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3、可在土地登记本和土地权利证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规定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部分退还集体。二、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为以下几点:(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3种观点: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移民宅基地标准按区的有关文件执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各地有差异,以当地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审核,由县级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农村宅基地标准:每人20-30平方米,3人以下,4人以上,5人以上,扩建新土地面积与原宅基地面积一起计算。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每人可以建造多少平方米的房屋或宅基地,必须遵守省、市、自治区的规定,省、市、自治区将有省、市、自治区土地管理法的实施细则或规定。《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宅基地制度。农村宅基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1)平原或山区县(市)人均耕地不足1000平方米,每个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2)平原或山区县(市)人均耕地1000平方米以上,每个宅基地不得超过233平方米;(3)坝区,每个宅基地不得超过467平方米。县(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根据当地规定,地方存在差异。

第2种观点: 农村建房面积标准具体如下:(1)农村新建房屋、扩建或翻新重建,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地的村委再根据村里规划,和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2)农村自建房不得超过三层,每户的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农村联排别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3)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是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规定的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3种观点: 农村建房面积标准具体如下:1、农村新建房屋、扩建或翻新重建,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地的村委再根据村里规划,和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2、农村自建房不得超过三层,每户的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农村联排别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3、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是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规定的标准。一、农村房子翻建超面积怎么办1、房子超出面积后,超出审批面积的部分无法获得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2、建房者要主动向审批机关报告,补交一定费用。若是隐瞒事实被查证,就有可能被视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3、可在土地登记本和土地权利证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规定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部分退还集体。二、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为以下几点:(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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