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对死因有异议的,应该进行尸检。如果要确定医疗事故因果关系的,可以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七)医疗事故等级;(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第3种观点: 不一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该规定指出对于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尸检,同时进行尸检对时间有严格的要求,如果不能在第一时间进行尸检,可能会因超过48小时,尸体本身腐烂造成无法进行尸检。如果因患者一方的原因未能进行尸检,导致死亡原因不明,患者一方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医患双方掌握的专业医疗知识不对等,患者去世会让家属完全陷入悲痛,一方面想要为患者讨回公道,另一方面从民俗的角度讲又不舍得破坏尸体的完整性。事实上不是所有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发生后,都需要进行尸检,那么如何判断是否应当进行尸检,首先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病历封存,保存证据,然后通过分析病历,看医患双方对患者的死亡原因是否存在争议,如果医患双方对死亡原因无争议,可不进行尸检。既不影响维权,又不破坏尸体。一、医疗事故患者应如何封存病历资料封存病历包含两方面内容,第一方面是“封存”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书写完成的病历资料,第二方面是“复印”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给患者复印的病历资料。封存即时医患双方同时在场,将已经完成或部分完成的病历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进行核对,这时患者一方需要注意哪些是法律规定应当封存的,哪些并不是病历组成部分,不可以封存的,病历是否完整,是否缺少了核心病历资料?核对之后双方再共同对病历的原件或复印件进行封存,签字留档,并由医院保存。“复印”是在封存的过程中,将能够复印出来的病历资料都复印出来,这是要注意哪些是可以复印的,尽量复印全了,为诉前的准备提供更多的资料。
第1种观点: 一、医疗纠纷尸检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二、医疗纠纷中尸检由谁提出判决一起医疗纠纷,因医院未能提供尸检鉴定,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那么,该如何看待医疗纠纷中尸检举证责任的归属问题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的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冷冻保存条件的,可以延长到7天。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目前,在实践中未尸检的情况大致有两种,其一是医院提出进行尸检,而死者家属不同意但又不愿签字表示拒绝,从而导致尸检工作不能进行。这种情况造成的尸检不能,不应认定是医院没有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其二是患者死亡后,医院未能及时告知患者家属有权选择进行尸检确定死因,而患方因缺乏相关知识,也没有提出尸检要求,这种导致尸检不能的情况,医院应负有未尽告知义务的责任。那么,对于尸检不能的举证责任该归谁呢?笔者认为,第一,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民事领域的一般侵权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医疗纠纷的侵权诉讼属于一般侵权案件,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尽管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患方仍应负有最初提供医患关系、损害事实、损失多少的举证责任,只有患方完成这部分举证责任后,举证责任才改由医院承担,而此时如果医院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第十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一方承担责任,应由负有决定权的患方家属承担不能举证损害事实的不利后果。由此可见,医疗纠纷诉讼中,死者家属不应过分依赖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而是应当积极配合医院进行尸检。另外,医院对尸检负有告知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强制进行尸检的义务。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死者进行解剖的权利在于其近亲属,而医院是没有权利自行对死者的尸体进行解剖的。医院的法定义务是必须告知死者家属在对其死因有异议时,可以在48小时内申请进行尸检。但医院如果没有履行这一告知义务,而导致未能尸检,不能得出死因,无法作出鉴定结论时,医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所以,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不能简单地演变成医疗纠纷侵权案件适用于推定过错原则。具体到尸检的过程,既然患方对死因有异议,医院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那么对尸体有处理权的近亲属应当配合尸检的进行,尸检报告就成为患方应当举证和提供的原始资料。当医院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而患方拒绝尸检,导致死因无法明确,任何部门都不能仅依据病历就得出医院是否存在过错的鉴定结论。所以,对于医疗纠纷中未能尸检而导致的后果,不能简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而是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按照未能尸检的真正原因,明确医患双方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从而作出相应的判决,以维律的公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疗过错的认定过程是:1、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2、鉴定材料的质证;3、鉴定机构的选择;4、鉴定前的听证;5、鉴定材料的补充;6、鉴定结果的出具。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司法鉴定 并不是只看病例,司法鉴定需要查看鉴定的内容非常多,一般来说根据案件的情况不同会有所变化。 如果不确定死亡原因的话,去判断是因为 医疗事故 导致的死亡,是需要进行尸检;如死亡原因明确,双方无争议,可做司法鉴定的。 《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 证据 。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 证人 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律客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