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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地已经办社保卡,本地还能办社保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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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不能办。一个人能办一张社保卡,且只能办一张。若是有两个社保帐户,可以按国家《社保关系转移和接续管理办法》申请异地社保帐户合并来转移社保关系成为一个。但是可以通过社保转移实现外地社保持续的参保。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益记录,定期将个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五十三条 国家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资源向农村倾斜,提升乡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国家健全乡村便民服务体系,提升乡村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支持完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和综合信息平台,培育服务机构和服务类社会组织,完善服务运行机制,促进公共服务与自我服务有效衔接,增强生产生活服务功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办的。异地重新办理社保需要的手续:提交你的身份证复印件至公司相关人员即可,申报成功后再去照相馆进行数码照相,表明是办理社保卡的,会有一份回执,将此回执交给公司相关人员,办理社保卡(无需相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条 县级以上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3种观点: 原则上来说社保卡是全国通用的,因为社保卡也相当于是银行卡的功能,但是很多地方出于地方保护主义,会强迫要求个人重新办理新的社保卡,这样也会方便社保金额领取和发放。一、换了城市参保,社保卡要重新办部分省市社保卡可以通用:目前部分省份在积极推进社保卡省市一体化建设,即只要在该省任意城市工作参保,并在该城市办理社保卡,以后只要还在该省内的其它城市工作,就不需要重新开户制卡,只要将原来城市的社保关系转移至新工作的城市即可;部分省市需要注销原社保卡并在新参保地重新开户:也有部分省市需要注销原社保卡后重新制卡;部分城市可保留原社保卡,并在新参保地重新开户:由于全国社保并没有联网,全国大多数城市的社保卡都设立的社保账户。二、换工作后重新参保,需要注销之前的社保卡如果我们工作从一个城市转移到另外一个城市,那么我们需要将社保转移到新工作所在的城市中,因为在参保者达到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金时,只能按照一个城市的社保标准来领取,即便之前在不同城市都有参保,达到退休年龄时社保都会转移到你所退休的那个城市当中;如果所换的工作地点位于原来的城市,也就是说社保最开始缴纳的城市,那么社保卡是不用去注销的,因为你还在首次参保城市工作,以后可能就在这个城市当中退休;而且社保卡只要没有消磁或者丢失的话,不需要再次办理的,都可以无限进行使用的,但如果跨省了,在外地肯定是无法使用原来社保卡的,需要办理新参保地区的社保卡。在这里还想提醒大家,换工作单位之后重新参保,如果更换了新的参保地,需要进行社保转移处理,需要向新参保地的社保办理机构提出养老保险转接的申请,并且还需要带自己的身份证以及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去打印停保单,在15个工作日之内,社保办理机构就会审核相关手续,确认之后新单位就可以继续续保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第二十五条 医疗费用对账是指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就住院医疗费用确认医保基金支付金额的行为。医疗费用结算是指就医地经办机构按协议或有关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费用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出院结算时,就医地经办机构将其住院费用明细信息转换为全国统一的大类费用信息,经国家、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传输至参保地,参保地按照当地规定计算参保人员个人以及各项医保基金应支付的金额,并将结果回传至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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