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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卫生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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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必须做到配备相应的防护物资,如测温仪、口罩、消毒剂等,保障员工日常工作防护需求;2、严格做好防控和健康监测,服务过程全程戴口罩、勤洗手;3、经询问无呼吸道症状的顾客凭健康码并测体温符合要求后进店消费,除就餐外,应全程佩戴口罩,不戴口罩者拒绝进入餐饮店;4、鼓励拓展外卖业务;禁止组织大堂、大厅大规模集体聚餐,包厢用餐提倡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匙,控制用餐时间;规范就餐方式,减少桌椅摆放,长条桌同排顾客隔位相坐、对面错位相坐,圆桌客人隔位相坐,顾客之间距离不少于 1 米;5、必须每日对经营场所、设备设施、餐饮工具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6、确保经营场所空气流通,尽量选择自然通风、机械通风,允许使用壁挂式、立柜式空调,使用空调必须保持新风系统正常运作,定期清洁消毒空调过滤网;7、做好洗手间消毒,每 2 小时一次,并做好相关消毒记录。8、禁止经营野味,不得在厨房宰杀活禽。法律依据:《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场所规范管理的通知》 三、有序推进餐饮服务单位复工复产。1、必须做到配备相应的防护物资,如测温仪、口罩、消毒剂等,保障员工日常工作防护需求;2、严格做好防控和健康监测,服务过程全程戴口罩、勤洗手;3、经询问无呼吸道症状的顾客凭健康码并测体温符合要求后进店消费,除就餐外,应全程佩戴口罩,不戴口罩者拒绝进入餐饮店;4、鼓励拓展外卖业务;禁止组织大堂、大厅大规模集体聚餐,包厢用餐提倡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匙,控制用餐时间;规范就餐方式,减少桌椅摆放,长条桌同排顾客隔位相坐、对面错位相坐,圆桌客人隔位相坐,顾客之间距离不少于 1 米;5、必须每日对经营场所、设备设施、餐饮工具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6、确保经营场所空气流通,尽量选择自然通风、机械通风,允许使用壁挂式、立柜式空调,使用空调必须保持新风系统正常运作,定期清洁消毒空调过滤网;7、做好洗手间消毒,每 2 小时一次,并做好相关消毒记录。8、禁止经营野味,不得在厨房宰杀活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低风险地区,宾馆、影剧院、游艺厅和网吧(咖)等空间相对密闭场所以及交通客运场站等对进入场所的顾客和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公园、商场和超市、旅游景点、餐厅、银行、理发店等无需对进入场所的顾客和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中、高风险地区,场所入口处对顾客和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体温正常者方可进入。法律依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重点场所和单位卫生防护指南》 5 卫生防护一般要求5.1 重点场所5.1.1 储备防疫物资,制定应急工作预案,设置应急处置区域,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加强人员培训,建立健康监测制度。5.1.2 低风险地区,宾馆、影剧院、游艺厅和网吧(咖)等空间相对密闭场所以及交通客运场站等对进入场所的顾客和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公园、商场和超市、旅游景点、餐厅、银行、理发店等无需对进入场所的顾客和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中、高风险地区,场所入口处对顾客和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体温正常者方可进入。

第3种观点: 1、必须做到配备相应的防护物资,如测温仪、口罩、消毒剂等,保障员工日常工作防护需求;2、严格做好防控和健康监测,服务过程全程戴口罩、勤洗手;3、经询问无呼吸道症状的顾客凭健康码并测体温符合要求后进店消费,除就餐外,应全程佩戴口罩,不戴口罩者拒绝进入餐饮店;4、鼓励拓展外卖业务;禁止组织大堂、大厅大规模集体聚餐,包厢用餐提倡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匙,控制用餐时间;规范就餐方式,减少桌椅摆放,长条桌同排顾客隔位相坐、对面错位相坐,圆桌客人隔位相坐,顾客之间距离不少于 1 米;5、必须每日对经营场所、设备设施、餐饮工具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6、确保经营场所空气流通,尽量选择自然通风、机械通风,允许使用壁挂式、立柜式空调,使用空调必须保持新风系统正常运作,定期清洁消毒空调过滤网;7、做好洗手间消毒,每 2 小时一次,并做好相关消毒记录。8、禁止经营野味,不得在厨房宰杀活禽。法律依据:《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场所规范管理的通知》 三、有序推进餐饮服务单位复工复产。1、必须做到配备相应的防护物资,如测温仪、口罩、消毒剂等,保障员工日常工作防护需求;2、严格做好防控和健康监测,服务过程全程戴口罩、勤洗手;3、经询问无呼吸道症状的顾客凭健康码并测体温符合要求后进店消费,除就餐外,应全程佩戴口罩,不戴口罩者拒绝进入餐饮店;4、鼓励拓展外卖业务;禁止组织大堂、大厅大规模集体聚餐,包厢用餐提倡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匙,控制用餐时间;规范就餐方式,减少桌椅摆放,长条桌同排顾客隔位相坐、对面错位相坐,圆桌客人隔位相坐,顾客之间距离不少于 1 米;5、必须每日对经营场所、设备设施、餐饮工具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6、确保经营场所空气流通,尽量选择自然通风、机械通风,允许使用壁挂式、立柜式空调,使用空调必须保持新风系统正常运作,定期清洁消毒空调过滤网;7、做好洗手间消毒,每 2 小时一次,并做好相关消毒记录。8、禁止经营野味,不得在厨房宰杀活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凡无检验必要或只需对尸体表面查看,而又不宜放置于道路、公共场所的尸体,由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并通知殡葬部门收尸暂行保管,同时通知丧事承办人办理有关殡葬手续。保存期不得超过十五天,逾期则由殡仪馆、火葬场负责火化。对有家属认领的,其费用由死者家属自理;对无人认领的,其接运费、包扎费、火化费,由民政部门负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遗体管理。2.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卫生部有关文件规定,凡在医院的死亡人员,遗体应该迅速送往殡仪馆或暂存医院太平间。3.殡葬管理部门要指派专人管理医院太平间,建立遗体登记台记账,严防遗体非法外运。4.丧事活动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凡无检验必要或只需对尸体表面查看,而又不宜放置于道路、公共场所的尸体,由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并通知殡葬部门收尸暂行保管,同时通知丧事承办人办理有关殡葬手续。保存期不得超过十五天,逾期则由殡仪馆、火葬场负责火化。对有家属认领的,其费用由死者家属自理;对无人认领的,其接运费、包扎费、火化费,由民政部门负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低风险地区,宾馆、影剧院、游艺厅和网吧(咖)等空间相对密闭场所以及交通客运场站等对进入场所的顾客和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公园、商场和超市、旅游景点、餐厅、银行、理发店等无需对进入场所的顾客和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中、高风险地区,场所入口处对顾客和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体温正常者方可进入。法律依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重点场所和单位卫生防护指南》 5 卫生防护一般要求5.1 重点场所5.1.1 储备防疫物资,制定应急工作预案,设置应急处置区域,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加强人员培训,建立健康监测制度。5.1.2 低风险地区,宾馆、影剧院、游艺厅和网吧(咖)等空间相对密闭场所以及交通客运场站等对进入场所的顾客和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公园、商场和超市、旅游景点、餐厅、银行、理发店等无需对进入场所的顾客和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中、高风险地区,场所入口处对顾客和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体温正常者方可进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疫情期间人员出入流程:1、查看是否佩戴口罩,对未戴口罩者禁止外出;2、查看是否持本人身份证,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持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证件不全者禁止外出;3、疫情监测点工作人员对出村(社区)群众测量体温,戴防护手套登记外出群众信息,认真填写《进出入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手机号、村组、外出具体时间、外出事由等),每天外出购买生活必需品人数最多控制在5至8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接到下级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必须做到配备相应的防护物资,如测温仪、口罩、消毒剂等,保障员工日常工作防护需求;2、严格做好防控和健康监测,服务过程全程戴口罩、勤洗手;3、经询问无呼吸道症状的顾客凭健康码并测体温符合要求后进店消费,除就餐外,应全程佩戴口罩,不戴口罩者拒绝进入餐饮店;4、鼓励拓展外卖业务;禁止组织大堂、大厅大规模集体聚餐,包厢用餐提倡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匙,控制用餐时间;规范就餐方式,减少桌椅摆放,长条桌同排顾客隔位相坐、对面错位相坐,圆桌客人隔位相坐,顾客之间距离不少于 1 米;5、必须每日对经营场所、设备设施、餐饮工具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6、确保经营场所空气流通,尽量选择自然通风、机械通风,允许使用壁挂式、立柜式空调,使用空调必须保持新风系统正常运作,定期清洁消毒空调过滤网;7、做好洗手间消毒,每 2 小时一次,并做好相关消毒记录。8、禁止经营野味,不得在厨房宰杀活禽。法律依据:《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场所规范管理的通知》 三、有序推进餐饮服务单位复工复产。1、必须做到配备相应的防护物资,如测温仪、口罩、消毒剂等,保障员工日常工作防护需求;2、严格做好防控和健康监测,服务过程全程戴口罩、勤洗手;3、经询问无呼吸道症状的顾客凭健康码并测体温符合要求后进店消费,除就餐外,应全程佩戴口罩,不戴口罩者拒绝进入餐饮店;4、鼓励拓展外卖业务;禁止组织大堂、大厅大规模集体聚餐,包厢用餐提倡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匙,控制用餐时间;规范就餐方式,减少桌椅摆放,长条桌同排顾客隔位相坐、对面错位相坐,圆桌客人隔位相坐,顾客之间距离不少于 1 米;5、必须每日对经营场所、设备设施、餐饮工具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6、确保经营场所空气流通,尽量选择自然通风、机械通风,允许使用壁挂式、立柜式空调,使用空调必须保持新风系统正常运作,定期清洁消毒空调过滤网;7、做好洗手间消毒,每 2 小时一次,并做好相关消毒记录。8、禁止经营野味,不得在厨房宰杀活禽。

第1种观点: 律师解析:工伤鉴定结论出具的时间为六十日到九十日。【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疫情期间是特别时期,为了人民的安全,不让回家是合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不让员工回家的这种行为原则上是合理的,而且,国家也鼓励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根据当地的疫情管控措施,灵活的出台相应的内部管理。单位不让员工回家,也是为了避免员工在上下班的过程中感染疫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院的消毒制度根据防疫需求进行每天消杀。法律依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 (第八版)》第五条 合理选择集中隔离场所,按照“三区两 通道”(生活区、医学观察区和物资保障供应区,工作人员通 道和隔离人员通道)标准设置并规范管理,严格做到单人单间。 要配备配齐工作人员,落实对外封闭管理、内部规范管理、清 洁消毒和垃圾处理、环境监测等措施,并做好服务保障和心理 支持。隔离场所工作人员严格做好个人防护、健康监测和定期 核酸检测。居家医学观察应在社区医务人员指导下进行,单独 居住或单间居住,尽量使用单独卫生间,做好个人防护,尽量 减少与其他家庭成员接触,医学观察期间不得外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陪护人员管理原则:严格准入、有效登记、必要培训、凭证陪护。(二)严格把握陪护的准入标准1.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严格管控住院患者陪护的标准及人数,降低病区人员密度,尽最大可能减少陪护人员。鼓励亲属利用微信、电话等方式对患者进行慰问,谢绝院内探视。2.根据医嘱确定陪护及人数。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的病情、年龄、自理能力等综合评估需要陪护的必要性。确需陪护人员时,医生开具陪护医嘱,并对患者及拟陪护的患者亲属进行健康情况、流行病学史的询问,指导其签订新冠肺炎期间流行病学史及健康情况调查承诺书,承诺书应入病历保存。(三)做好陪护人员有效信息登记,发放陪伴证。护士根据医嘱、陪护人员承诺书为陪护人员做好个人信息登记后,发放陪伴证并告知相关规定,陪伴证仅限本患者的陪护人员使用,一律不得外借,原则上“一患一陪”且相对固定。患者病情危重或特殊情况确需增加陪护人员,总数不得超过2人。陪护结束后及时退还陪伴证,若陪伴证丢失需支付工本费20元/个。(四)陪护人员的管理与培训指导1.陪护人员凭陪伴证进出医院及病区陪护,原则上不得进入非陪护患者病区和病室。陪护人员外出后返回病区时,需正确佩戴口罩,在病区门口进行入室登记并监测体温、执行手卫生,体温正常方可进入病区。2.加强陪护人员的健康指导。陪护人员在院期间,加强自我观察,做好个人防护。必须戴好口罩,严格落实手卫生。如有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时,须主动告知医护人员,由科室工作人员陪同到发热门诊就诊。3.对陪护人员进行、制度宣教。医护人员应告知陪护人员如实提供流行病学接触史、病情等有关情况,故意隐瞒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在院期间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的规章制度,遵从医务人员指导,配合维持良好的医疗环境和秩序。4.护理人员对陪护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和健康询问。普通病区每天上、中、下午对陪护人员各进行一次体温监测和健康状况询问,并如实记录。如有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时按医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普通住院病区发热病人管理办法(暂行)》执行。5.陪护人员要自觉遵守新冠肺炎防控期间日常生活的相关规定。患者及陪护人员原则上在院订餐,不订外卖、亲属不送餐;果皮、餐盒等生活垃圾及时放进垃圾桶,不得随意乱扔;错时洗衣、热饭、费用查询与结算,减少人员聚集;不造谣、不传谣、不高声喧哗;保持病区安静、清洁、美观的环境,有利于患者休养和康复。(五)院内职业陪护人员的培训与管理1.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相关职能部门及科室对院内职业陪护人员,组织新冠肺炎防控相关知识的培训与考核,确保每名在岗职业陪护人员知晓并能按照防控要求落实照护与消毒措施,避免院内交叉感染的发生。2.每名职业陪护人员必须固定病区陪护,原则上不得进入非陪护患者病区。着工作服、戴医用口罩、佩戴胸牌上岗,凭工作牌进入病区并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从事患者的生活照护工作。照护每个患者前后,均需严格执行手卫生。3.科室要加强对职业陪护人员的管理(1)每名职业陪护人员上岗前,科室应对陪护人员进行防控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宣讲,签订新冠肺炎期间流行病学史及健康情况调查承诺书,承诺书由科室妥善保存,不得遗失。(2)职业陪护人员与照护区域及床位要相对固定,原则上“一患一陪”或“一室一陪”。科室需建立职业陪护人员照护患者的台账,对职业陪护人员每日上、中、下午进行健康询问和体温监测工作,如实记录。如有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时,按医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普通住院病区发热病人管理办法(暂行)》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严格执行《消毒隔离管理总则》的有关规定。2、在院感科的指导下配合做好各项监测,按要求报告医院感染发病情况,对监测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3、患者安置原则应为:感染病人与非感染病人分开,同类感染病人相对集中,特殊感染病人单独安置。4、病室内应定时通风换气,每周空气消毒一次,地面应湿式清扫,遇污染时即刻消毒,每月大扫除一次。5、病人床单、被套、枕套每周更换1-2次,枕芯、棉褥、床垫定期消毒。被血液,体液污染时,及时更换,并装入红色塑料袋,禁止在病房、走廊清点更换下来物品。 6、病床应湿式清扫,一床一套(巾),床头柜应一桌一抹布,用后均需消毒。病人出院,转科或死亡后,床单位须进行终末消毒处理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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