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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业务范围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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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建筑工程承包单位能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分包单位。建设工程提倡总承包,可以将一个或者多个发包给一个总承包人,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可以一并发包,同时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法律客观:《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建筑法》第二十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客观:《建筑法》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建筑法》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建筑工程承包单位能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分包单位。建设工程提倡总承包,可以将一个或者多个发包给一个总承包人,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可以一并发包,同时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法律客观:《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建筑法》第二十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1种观点: 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承包范围是: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承包范围详情如下:1、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3、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4、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三级资质标准:1、企业资产净资产800万元以上;2、企业主要人员,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3、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4、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5、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6、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7、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建筑资质的法律规定: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2、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综上所述,三级承接范围对建筑工程的高度、面积、跨度等都做出规定,施工单位具有相应资质的才能承接,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以保障施工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2种观点: 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可承接工程范围如下: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工程资质有哪些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3、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4、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6、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7、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8、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9、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10、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11、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12、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施工三级总承包范围如下:高度五十米以下的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也有高度七十米以下、单跨二十七米以下的构筑物。禁止建筑施工的相关企业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的形式使用本单位的资质证书承揽相关的工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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