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现有《民法典》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夫妇,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夫妇,根据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浙江为15天(婚假3天 晚婚假12天)。符合晚育年龄(女子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的夫妇,可延长30天产假(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2月21日,草案中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修正案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草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也就是说,明年1月1日起,晚婚晚育夫妻将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 法律修改后,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父母也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相关奖励。删除晚婚晚育、独生子女奖励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只有13年,但“只生一个好”的计划生育从上世纪70年代便开始。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根据现有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夫妇,可享受3天婚假。我国计划生育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天数,双方达到双方享受,增加的婚假工资、奖金照发,晚育假期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的和城市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衍生问题:晚婚婚假几天?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8天(不含3天法定婚假)。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在2016年1月1日施行。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沈阳晚婚假取消了,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沈阳市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合计婚假时间是七至十天。法律依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现有《民法典》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夫妇,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夫妇,根据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浙江为15天(婚假3天 晚婚假12天)。符合晚育年龄(女子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的夫妇,可延长30天产假(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3种观点: 按照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除享受3天法定婚假外,不同地区、不同职业都对晚婚假延长做了相应规定。例如贵州省规定,晚婚的晚婚婚假可长达13天;晚婚的军人晚婚假可长达10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国人民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订)第二十 晚婚的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夫妻双方同为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一方或双方晚婚、晚育的,可享受下列休假:(一)晚婚假:国家规定职工婚假为3天,晚婚的,再增加10天,共计13天;(二)晚育假:在产假期间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女方除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产假90天外,再增加30天,共计12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0天外,再增加90天,共计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