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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对证据有疑问可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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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庭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质疑对方陈述的事实,要求补充证据。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的,可向证人发问并要求补充解释。对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有疑问的,可向相关人员发问。当事人认为证据有误时,可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勘验。法庭应排除非法证据,要求提供原始证据并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如无法排除刑讯逼供嫌疑,可建议延期审理。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需公诉人提供确实充分证据,否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法律分析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某些事实不清,或者认为其他证据需要另一方当事人证实的,可以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问。当事人也可以当庭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对证人的证言有异议的,在证人陈述以后,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发问,要求证人补充和解释,或者对他的证言提出不同的意见。如果当事人的发问属于无理纠缠,审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证人对当事人经法庭许可的发问,应当回答。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有疑问时,在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后,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部门及其鉴定人、勘验人发问。鉴定部门、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应当回答。当事人认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有误或者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时,可以向法庭请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人民对当事人的请求及其理由进行审查后,认为请求合理的,宣布本案延期审理,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认为请求无理的,口头驳回,案件的审理工作继续进行。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进行如下调查:(1)应要求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2)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公诉人应提请法庭通知本案讯问人员出庭作证。(3)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4)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5)对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如果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结语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在调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要求:一是要求公诉人提供相关证据,包括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等。二是如仍存在刑讯逼供嫌疑,应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三是若公诉人无法当庭提供证据,可建议延期审理。四是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五是对于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若公诉人未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以上要求将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理怀疑的产生可以不需要证据间存在矛盾、疑问,当证据表面一致、犯罪构成要件已经满足时,司法者仍然可能基于一定的合理根据,如经验、常识、逻辑等产生怀疑。. 在坚持印证证明模式的前提下,证据间的矛盾、疑问是用“证据不能相互印证、证据不具有一致性”来表述,不需使用合理怀疑这一概念。. 随意扩大合理怀疑的内涵和适用范围,可能会助长司法者的惰性,致使其不去认真甄别证据间的矛盾、疑问,一概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来消极判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1种观点: 认为证据不足的案子的处理方法如下: 1、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证据的种类如下: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综上所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起诉书、人民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故意隐瞒事实的,应当追究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审查案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据不足的案件一般不会移送到,因为对于在机关阶段案件的办理,要求事情清楚,有证据证实案件的发生,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最后可能会被撤案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第一百六十二条 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据不足,这个判断,因人而异,因案而异。一般情况下,证据明显不足的,应当存疑而撤案。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移送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审查案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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