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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宿舍算固定住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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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有规定。教育部没有对学生宿舍人数的规定,一般宿舍都是8人左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2种观点: 大学生宿舍即大学公寓应是属于住宅的,应拥有住宅自由,但是法律对此没有一个明显界定,但按照住宅定义,应是要归类为住宅的,那么相应就属于住宅保护范围。‍学生公寓的性质决定了它必然包含两个方面要素:一是学生居住,二是学校管理。缺少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不能构成学生公寓。而住宅仅仅具备第一个要素(居住使用)。所以,从这个方面讲,学生公寓的集体宿舍也不算法律意义上的住宅但大学生在缴纳了住宿费之后,取得了对高校提供的学生宿舍之使用权,即居住权利。缴费行为表彰了大学生之居住意愿,至少在住宿费之相应可供支付期限内,大学生的居住行为具有可推知居住之意思,因而符合住宅之心素。其次,大学生宿舍之建设目的在于为受教育学生提供生活休息的封闭场所,而在事实上缴费大学生也确实以在宿舍生活休息为使用内容,因而符合住宅之体素。至于大学生对宿舍有无所有权、室内自备生活用品或者所供设施是否齐全以及居住时间之长短,全然不是判断住宅性质之必备考量因素。缘此,大学生只要接受学校提供的住宿服务,学校在客观上提供了住宿服务,则即取得了一处住宅。此外,按照词典解释,公寓是能容许多人家居住的房屋,多为楼房,房间成套,设备较好。在房地产学问上,公寓是商业地产投资中最为广泛的一种地产形式,公寓式住宅最早是舶来品,相对于独院独户的别墅(别业),更为经济适用。因此,学生公寓只不过是公寓住宅之一种,而丝毫不能以公寓为名成为姓公和姓私的划分结果,更不可以此种歪曲公寓属性的方式来否认大学生宿舍的住宅性质。对大学生宿舍的法律性质作出住宅之界定,不仅在理论和事实上说得通,而且在实践上也有利于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自然人的住宅相对于其他场所而言,在法律上更有受保护之必要。住宅是自然人自由活动的最私密空间,其他场所在一般情况下都不能担当如此这般的绝对隐私承载功能。之所以规定住宅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没有将其他场所之自由上升为基本权利层次,盖由住宅之特殊功能决定。一、商业房和住宅房有什么区别(一)土地使用年限不同。商业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为40-50年;普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二)产权性质不同。商业住宅属于非普通住宅。商业住宅楼特点一般是下层商业网点,上层为民用住宅。普通股住宅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来讲,土地原有的规划性质,如商业、综合、住宅这几类,开发商在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合同后,是无法改变的。但出于市场的不同需要,开发商可以做出与原有土地使用性质不同的产品。比如在商业性质用地上建设产品定位为住宅的房产,或者在住宅性质用地上建设产品定位为商业的房产。虽然购房者最终取得的产权证的用地性质仍为原来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性质,但购房者可以将房产做其他用途使用。二、如何维护居民住宅采光权(一)合法权益通过正规渠道维护。凡因项目建设影响周围居民住宅采光引发纠纷的,应由项目建设单位与住户协商解决,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再向人民提起诉讼。(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当居民的采光权确实受到影响,居民权益的维护、诉求的解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进行,避免采取不正当、过激行为。(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若情节严重,还将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有规定。教育部没有对学生宿舍人数的规定,一般宿舍都是8人左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私自查宿舍算不算侵犯隐私权学校查寝一般都会提前通知学生的,不经同意就进入做法欠妥,可能侵害到学生的隐私权,介于学校的特殊情况,一般对此表示默许。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二、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有哪些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有:(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等;(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三、侵犯隐私权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2)赔礼道歉应当按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适用此种 民事责任 。(3)赔偿损失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法律适用 上应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侵害隐私利益的民事责任方式,应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侵害他人隐私,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按照全部赔偿原则,予以全部赔偿。侵害他人隐私,致他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侵害人的得利情况,侵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受诉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酌定。大家生活条件的提高,越来越多人有意识重视自己的隐私去。

第2种观点: 8人左右。国家或地方均无此类规定,类似的规定应该由公司自行拟定。建议公司参考大学生宿舍的住宿标准,8人间(上下床)约30平方米,包括厕卫。这个是没有法律规定的。劳动法对单位宿舍多少平方米,住几个人没有规定。教育部也没有对学生宿舍人数的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规定的本科,硕士,博士住宿面积,本科生公寓4人1间,生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硕士生公寓2人1间,生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博士生公寓1人1间,生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综上所述,国家或地方均无此类人数规定,类似的规定应该由公司自行拟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规定:(一)学生宿舍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同性)者,对留宿责任人视态度好坏给予警告处分;在异性寝室留宿或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学生宿舍禁止异性会客,如有不听宿舍管理人员劝阻或趁管理人员不备擅自或带异性进入学生宿舍会客者,初犯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三)严禁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各类小动物,违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司无权要求工人必须住在宿舍之内,如果公司因工作需要要求工人住在集体宿舍之内,必须与工人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没有约定公司擅自制定这样的规定,是工人工作之外的自由支配个人时间的权利,如果强制工人居住宿舍还雇佣保安查房,那就涉嫌公民自由,是严重违法行为。工人可以将公司的行为举报到劳动监察大队,请劳动监察大队查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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