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有多方当事人的,如果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同意的,是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3种观点: 【案情】 2011年3月17日10时许,王某驾驶微型面包车行驶时,因注意力不集中,在拐弯时与雷某驾驶的一辆农用三轮车相撞。由于雷某的车速较快,受撞后偏离行驶方向,撞到正骑自行车经过该路口的赵某,致其倒地后受重伤。王某与雷某亦在事故中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赵某要求雷某赔偿损失,雷某则主张赵某的损失应由雷某和王某共同赔偿。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雷某是致赵某身受重伤的直接致害人。虽然其侵权行为是在受外力作用的情况下发生的,但雷某对于外力的作用和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所以,赵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雷某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的损害结果是由王某与雷某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的。王某与雷某是交通事故中的共同侵权人,应当按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共同承担对于赵某的损害赔偿连带责任。 【评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王某与雷某的违章驾驶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这直接关系到肇事车辆双方在对赵某的损害赔偿问题上的责任关系,是由其中一方承担责任还是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是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包括共同故意的行为、共同过失的行为。要求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连带责任源于责任主体的整体性,责任主体的整体性则源于主观过错的共同性,从而认为须存在一种共同过错把共同侵权行为人连接成为一个共同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成为一个共同的行为主体,该共同的行为主体应当对其共同的行为结果负责。共同侵权行为人的不可分离性,产生于他们的共同过错。二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主要指虽无意思联络,但损害结果不可分割的侵权行为。要求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依据不可分割的损害事实,基于当代民事法律保护弱者、保护无过错者、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价值取向,要求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王某与雷某素不相识,只是偶然的因素使两车相撞,造成了第三人赵某重伤的后果。二人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但赵某的损失是由王某和雷某共同造成的,且不可分割,所以,可以认定王某与雷某的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因此,王某与雷某应当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多承担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就本案而言,实践中还有一个问题,如果受害人只起诉部分加害人要求赔偿,是否应当追加其他加害人参加诉讼作为共同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认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而言,应当依据各加害人的过错划定相应的责任,并在明确各加害人赔偿份额的基础上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适用主要是为了防止因为部分加害人没有偿还能力而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充分补偿。如果允许受害人只起诉部分加害人,那么在只有部分加害人在场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它们之间的责任份额,只能判定被诉的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违背了适用连带责任的初衷,难以在更大的程度上保障受害人的利益。而且,由于责任份额难以确定,多承担了责任的加害人要向其他加害人追偿的话,不得不另行起诉,要求确定责任份额,导致诉累。因此,如果受害方仅起诉部分加害人,应当追加其他加害人参加诉讼作为共同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害人明确放弃对其他人的诉讼请求的,应当列被诉的侵权人为被告,并将受害人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对未被起诉的加害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被诉加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自愿放弃了对其他加害人的赔偿要求,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即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已不存在,所以,如果仍坚持让被诉的部分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虽然导致交通事故第三人赵某受重伤的直接因素是雷某肇事车辆的撞击,但第三人赵某受重伤的实质是王某与雷某共同违章造成的,赵某受重伤的结果是王某与雷某共同违章造成的损害结果,是整个交通事故的组成部分。 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王某与雷某构成交通事故中的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对赵某的损害赔偿连带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通常情况下,侵权法的自己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并不只适用过错责任这一种归责原则,在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赔偿权利人,是指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而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受害人没有死亡的,还有一种是受害人已经死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责任一般是由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认定双方的事故责任的。我国的交通法律法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对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等5类。电瓶车撞人需要看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根据认定书来划分责任。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1种观点: 一、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应该告谁1、肇事机动车驾驶员。2、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 (包括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借用他人身份证取得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挂靠关系处理。4、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5、借用、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的,车辆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7、机动车在送修理、委托保管期间,承修人、保管人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修人、保管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8、肇事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有关保险公司。二、怎样打好交通事故官司事故发生后,首先应当先行就医进行良好的治疗,生命是可贵的,生体的健康也是第一要件。住院期间,相关的治疗单据、ct等证据要保存好。根据医院的建议及自身情况出院后,需要准备如下材料:1、伤者的身份证、户口本、亲属关系证明等证实伤者身份情况的材料;2、取得交通事故认定书,即认定事故方责任认定的依据;3、住院的相关材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案、门诊票据、住院单据、休息证明、用药明细等;4、计算好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就此书写起诉状,份数为被告人数额外加一份;5、以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向有管辖权的提起诉讼,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若被告财产较少,则有必要申请财产保全,但交通事故中对方为机动车方,一般投有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可进行查实在哪家保险公司投保,以便起诉时列保险公司为被告;6、提起诉讼过程中,若伤情较为严重,可考虑提起伤残鉴定,若有骨折类等需要二次手术的伤情,可考虑对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另外可就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辅助器材费提起鉴定。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2种观点: 一、交通事故受害人应该告谁侵权1.交通事故受害人应该告肇事者侵权。如果肇事者与车主不是同一人的,还可以同时起诉肇事者和车主。在请求承担赔偿责任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也可以要求肇事者和车主承担赔偿责任。2.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保险合同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交通事故对方起诉我该怎么办交通事故对方起诉的,建议积极应诉,将自己的相关票据,以及证据准备好,保险公司会在承保的范围内理赔的。伤者会提出医疗费、误工费等的证据,此阶段是伤者举证,保险公司如果认为不合理,他承担举证责任,的职责就是核定这些举证是否可以采信,然后判决可以采信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赔偿。核定损失是和保险公司的事情,官司也是保险公司和伤者。在此情况下,对于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份十分重要的证据,要重视事故。认定书直接载明了案件发生的事实,在无其他充分相反证据的前提下,会认可此证据。但责任认定书不是判决民事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简单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2、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经交警立案处理后进入调解程序:调解需经双方当事人一致申请并对事故认定书及车辆检验、伤残鉴定无异议的情况下方可由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进入调解程序,不符合上述条件者交管部门不受理调解,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诉讼解决。3、诉讼程序:可分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亦可分为合同违约之诉及过错侵权之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以上或财产重大损失肇事方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权利人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诉讼: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及经协商、调解、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或未经调解程序自行起诉的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处理。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