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有多方当事人的,如果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同意的,是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3种观点: 【案情】 2011年3月17日10时许,王某驾驶微型面包车行驶时,因注意力不集中,在拐弯时与雷某驾驶的一辆农用三轮车相撞。由于雷某的车速较快,受撞后偏离行驶方向,撞到正骑自行车经过该路口的赵某,致其倒地后受重伤。王某与雷某亦在事故中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赵某要求雷某赔偿损失,雷某则主张赵某的损失应由雷某和王某共同赔偿。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雷某是致赵某身受重伤的直接致害人。虽然其侵权行为是在受外力作用的情况下发生的,但雷某对于外力的作用和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所以,赵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雷某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的损害结果是由王某与雷某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的。王某与雷某是交通事故中的共同侵权人,应当按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共同承担对于赵某的损害赔偿连带责任。 【评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王某与雷某的违章驾驶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这直接关系到肇事车辆双方在对赵某的损害赔偿问题上的责任关系,是由其中一方承担责任还是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是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包括共同故意的行为、共同过失的行为。要求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连带责任源于责任主体的整体性,责任主体的整体性则源于主观过错的共同性,从而认为须存在一种共同过错把共同侵权行为人连接成为一个共同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成为一个共同的行为主体,该共同的行为主体应当对其共同的行为结果负责。共同侵权行为人的不可分离性,产生于他们的共同过错。二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主要指虽无意思联络,但损害结果不可分割的侵权行为。要求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依据不可分割的损害事实,基于当代民事法律保护弱者、保护无过错者、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价值取向,要求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王某与雷某素不相识,只是偶然的因素使两车相撞,造成了第三人赵某重伤的后果。二人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但赵某的损失是由王某和雷某共同造成的,且不可分割,所以,可以认定王某与雷某的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因此,王某与雷某应当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多承担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就本案而言,实践中还有一个问题,如果受害人只起诉部分加害人要求赔偿,是否应当追加其他加害人参加诉讼作为共同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认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而言,应当依据各加害人的过错划定相应的责任,并在明确各加害人赔偿份额的基础上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适用主要是为了防止因为部分加害人没有偿还能力而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充分补偿。如果允许受害人只起诉部分加害人,那么在只有部分加害人在场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它们之间的责任份额,只能判定被诉的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违背了适用连带责任的初衷,难以在更大的程度上保障受害人的利益。而且,由于责任份额难以确定,多承担了责任的加害人要向其他加害人追偿的话,不得不另行起诉,要求确定责任份额,导致诉累。因此,如果受害方仅起诉部分加害人,应当追加其他加害人参加诉讼作为共同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害人明确放弃对其他人的诉讼请求的,应当列被诉的侵权人为被告,并将受害人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对未被起诉的加害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被诉加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自愿放弃了对其他加害人的赔偿要求,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即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已不存在,所以,如果仍坚持让被诉的部分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虽然导致交通事故第三人赵某受重伤的直接因素是雷某肇事车辆的撞击,但第三人赵某受重伤的实质是王某与雷某共同违章造成的,赵某受重伤的结果是王某与雷某共同违章造成的损害结果,是整个交通事故的组成部分。 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王某与雷某构成交通事故中的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对赵某的损害赔偿连带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通常情况下,侵权法的自己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并不只适用过错责任这一种归责原则,在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赔偿权利人,是指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而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受害人没有死亡的,还有一种是受害人已经死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责任一般是由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认定双方的事故责任的。我国的交通法律法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对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等5类。电瓶车撞人需要看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根据认定书来划分责任。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