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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强化建筑节能监管和完善建筑节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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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建设项目立项时必须要提出项目建筑节能的指标以及落实措施,并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严格执行。建设部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各施其职,严把节能关。 自1986年我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颁布以来,陆续出台了各类建筑节能标准及规程,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当前我国能源资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建筑能耗已占全国能源消耗将近30%。最近,建设部组织了全国建筑节能实施情况调查,重点是2000年以来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颁布后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实施情况。通过对部分省市调查结果的初步分析,2000年至2004年,总体来说全国各气候区,按节能标准设计的项目为58.53%,按节能标准建造的项目为23.25%。在寒冷和严寒地区,两者值分别为90.08%和30.61%;夏热冬冷地区,两者值分别为19.98%和14.36%;夏热冬暖地区,两者值分别为11.20%和11.20%。调查结果表明,达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建筑比例较低,形势不容乐观。为此,建设部向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分别提出具体要求。 建设单位要把实施建筑节能标准作为基本要求。建设项目立项时必须要提出项目建筑节能的指标以及落实措施,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严格执行。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企业违反建筑节能的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各种材料设备;报送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等,必须包括建筑节能的内容并且符合有关标准,不得擅自变更经过审查的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要把节能设计落实到建筑热工、结构性能和机电设备等各个专业,不符合节能标准的设计为不合格设计;不得违反建筑节能标准为建设单位搞另一套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把建筑节能设计作为审查工作的重点,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在施工图审查报告中增加节能审查内容,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把好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关。 施工企业对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要认真落实。要严格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制度和见证抽样送样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依据有关节能标准进行复验。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制定符合建筑节能特点的监理实施细则,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工程监理完成后,监理企业应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筑节能检测规程进行检测,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采取巡查或抽查等方式加强检查,重点监督建设各方在建筑节能中的法定责任以及工程实体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落实情况。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则要加强在建筑节能工作中的管理职能,特别抓好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备案等环节,确保节能标准和措施的落实。据悉,建设部根据《关于做好建筑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将于今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开展一次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第2种观点: 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为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建设部日前出台了《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各自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并规定达不到节能要求具体法律法规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第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九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第十一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十二条达不到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目前,我国建筑用能浪费极其严重,而且建筑能耗增长的速度远远超过我国能源生产增长的速度,每年新建建筑使用的实心粘土砖,毁掉良田12万亩。物耗水平相比发达国家,钢材高出10%--25%,每立方米混凝土多用水泥80公斤,污水回用率仅为25%。如果听任这种高耗能建筑持续发展下去,国家的能源生产势必难以长期支撑此种浪费型需求。国民经济要实现可持续发展,推行建筑节能势在必行、迫在眉睫。建筑节能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实现国家节能规划目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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