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因为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犯罪嫌疑人的主要权利大致有以下几点:1、犯罪嫌疑人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救济性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权、控告权、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权、申诉权、上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十四条 (一)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二)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一)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二)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我们经常会在电视上听到或者书籍网络上看到犯罪嫌疑人这个词,那既然都犯罪了为什么还叫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直接改叫罪犯呢?犯罪嫌疑人和罪犯既是两个不同的叫法,更是在案件不同阶段中的不同叫法。犯罪嫌疑人是指未经审判,没有认定其有罪,但是经机关确认是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包括移送检察机关时也还是使用犯罪嫌疑人这个称谓。也就是说所谓的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侦查、起诉阶段,被怀疑犯有某种罪行,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罪犯是在有罪判决生效之后开始服刑的犯罪嫌疑人,才会改称之为罪犯。犯罪嫌疑人在经审判定罪之前只是有犯罪的嫌疑,决非罪犯。简单来说:犯罪嫌疑人是有可能犯罪但不一定确定犯罪的嫌疑人,罪犯则是指被判决有罪刑罚的人。一、认罪与不认罪有什么区别?所谓自愿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究竟有没有犯罪由审理来认定,没有认定之前被告人不能叫罪犯,而只能叫犯罪嫌疑人。他的不当行为只能称为涉嫌犯罪)。由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简化了法庭审理的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坦白情节,是指犯罪嫌疑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的人能供述犯罪事实,但不一定承认是犯罪或不承认某一罪名)。坦白情节一般在庭审之前(比如在机关、检察机关),自愿认罪一般在法庭上(也可能在庭审之后)。犯罪嫌疑人当庭不认罪,庭审结束后自愿认罪的由于没有简化审理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一般不能认定当庭自愿认罪。当事人的言辞证据是需要其他物证形成证据链条的,不是当事人承认不承认的问题。在死刑案件中,被告人如果不认罪,难道就无法定罪量刑了吗?被告人的口供包括供述(供认罪行)和辩解(否认指控)都是证据力极低的。如果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但是,被告人供认杀人罪行,而且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后仍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的情况下,不仅不能判决有罪,还必须无罪释放,因为,被告人的口供是不能单独定罪的。(主要是防止刑讯逼供)。反之,如果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而犯罪行为人死不认罪,也不能影响定罪,反而影响量刑。法官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以酌定从重处罚。二、特别自首主体如何认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执行刑罚期间的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其尚未被掌握的其他罪行。特别自首的主体认定标准为:1、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以及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经人民判决有罪后,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