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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自首检举情节的具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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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贪污罪有自首检举情节会轻判。构成贪污罪,数额较大,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一、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贪污罪的既遂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贪污罪判处缓刑的条件包括自首、重大立功表现等,如果国家公务人员贪污受贿金额在一万元以上,并没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一般不能适用缓刑。

第2种观点: 1、贪污罪自首是否会轻判贪污罪有自首情节会轻判。构成贪污罪,数额较大,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一、贪污罪构成要件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第3种观点: 贪污罪的自首检举情节会轻判,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贪污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贪污罪的既遂需满足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并造成客观危害结果。对于国家公务人员贪污受贿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且没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情况,一般不能适用缓刑。法律分析一、贪污罪有自首检举情节是否会轻判1、贪污罪有自首检举情节会轻判。构成贪污罪,数额较大,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二、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贪污罪的既遂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贪污罪判处缓刑的条件包括自首、重大立功表现等,如果国家公务人员贪污受贿金额在一万元以上,并没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一般不能适用缓刑。结语综上所述,《刑法》对于贪污罪的处罚有明确规定。根据自首检举情节,贪污罪的判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贪污罪的既遂与否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实际非法占有财物,并且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对于判处缓刑的条件,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是其中之一。然而,对于国家公务人员贪污受贿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且没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情况,一般不能适用缓刑。以上是对贪污罪有自首检举情节是否会轻判以及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的简要分析。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令第95号)同时废止。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第1种观点: 贪污罪的自首检举情节会轻判,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贪污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贪污罪的既遂需满足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并造成客观危害结果。对于国家公务人员贪污受贿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且没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情况,一般不能适用缓刑。法律分析一、贪污罪有自首检举情节是否会轻判1、贪污罪有自首检举情节会轻判。构成贪污罪,数额较大,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二、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贪污罪的既遂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贪污罪判处缓刑的条件包括自首、重大立功表现等,如果国家公务人员贪污受贿金额在一万元以上,并没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一般不能适用缓刑。结语综上所述,《刑法》对于贪污罪的处罚有明确规定。根据自首检举情节,贪污罪的判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贪污罪的既遂与否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实际非法占有财物,并且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对于判处缓刑的条件,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是其中之一。然而,对于国家公务人员贪污受贿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且没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情况,一般不能适用缓刑。以上是对贪污罪有自首检举情节是否会轻判以及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的简要分析。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令第95号)同时废止。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第2种观点: 涉嫌贪污的人如果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可以成立自首。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其他罪行,也可以被视为自首。即使犯罪嫌疑人没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罪行可以获得从轻处罚,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以减轻处罚。法律分析涉嫌贪污,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才可以成立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拓展延伸自首能否成立取决于涉嫌贪污者如实供述财务用途?自首能否成立取决于涉嫌贪污者如实供述财务用途?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尚未被发现前,主动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悔过自新的行为。对于涉嫌贪污的个案,如实供述财务用途在自首认定中起着重要作用。如果涉嫌贪污者能够全面、真实地供述自己的财务用途,且符合自首的其他要件,如及时投案、没有被发现等,那么自首的可能性较大。然而,如果涉嫌贪污者对财务用途供述不实或不完整,可能会影响自首的认定。因此,涉嫌贪污者应当如实供述财务用途,以增加自首的可能性。结语涉嫌贪污者如实供述财务用途,有助于自首认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未被发现前,主动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表示悔过自新。对涉嫌贪污的个案而言,如实供述财务用途在自首认定中起关键作用。若能全面、真实地供述财务用途,且符合其他自首要件,如及时投案、未被发现等,自首可能性较大。然而,对财务用途供述不实或不完整可能影响自首认定。因此,涉嫌贪污者应如实供述财务用途,以增加自首可能性。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令第95号)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第3种观点: 贪污罪自首可轻判,包括自动投案和有检举情节。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未被发觉或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有检举情节可能被认定为立功,根据刑法第六十,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可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免除处罚。法律分析贪污罪有自首检举情节会轻判的。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投案,这也是贪污罪自首的认定。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有检举情节,可能认定为立功。根据《刑法》第六十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拓展延伸贪污罪自首和检举情节对刑罚幅度的影响及司法公正性分析贪污罪自首和检举情节在刑罚幅度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暴露前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而检举是指犯罪嫌疑人主动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首和检举可以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刑罚,甚至可以豁免刑罚。自首和检举情节的存在对刑罚幅度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首先,自首和检举表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罪行有所认识,并有悔罪之心,这显示出其对社会秩序的尊重和对法律的敬畏。其次,自首和检举有助于揭露犯罪事实,帮助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因此,法律对自首和检举情节给予了一定的优待,以鼓励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自首和检举。然而,对于刑罚幅度的影响,需要保持司法公正性。司法机关在考虑自首和检举情节时,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刑罚的裁量公正合理。刑罚的减轻或豁免必须建立在充分的证据和确凿的事实基础上,以避免滥用自首和检举情节,损害司法公正性。综上所述,贪污罪自首和检举情节对刑罚幅度有着积极的影响,但在司法实践中应保持公正性,避免滥用。这不仅有助于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司法的公正性。结语贪污罪的自首和检举情节对刑罚幅度产生重要影响。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未被发觉或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检举则是指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和检举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这些情节的存在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打击犯罪,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司法的公正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应保持公正性,避免滥用这些情节,以确保刑罚的裁量合理公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第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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