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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是客户什么时向邮政储蓄机构提出申请办理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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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由别人代办和不能代办的事项包括:1. 账户信息查询修改、挂失后续事项和签约类业务等均需要本人办理,不可代办。2. 如果是忘记密码需重置密码,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3. 如果银行卡丢失需要挂失,那么不论是口头挂失还是书面挂失,都可以由他人代办。4. 对于挂失的后续事项,如补卡、撤销挂失等,则必须本人办理,不能代办。5. 账户签约类项目因必须签约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也都必须由本人办理,不能代办。市6. 民日常生活中最常用的存款和取款等业务均可以由他人代办。7. 由他人代办业务,代办人需出示本人及委托人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客户办理凭证正式挂失和凭证临时挂失时,应提供相关存折/卡的账号,开户实名证件和账户密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3种观点: 老人存单丢了,家属可以代办存折挂失,但是家属不能补办存折。存折丢失需要本人持有身份证到达银行窗口进行办理,并不允许他人代为办理。若是不能完成办理的人可以由他人陪同办理,但是本人必须出席到场。而代办人带上自己以及挂失者本人的身份证,同时在办理的时候还需要交纳适当的手续费以及工本费,若是实名证件丢失的人,需要携带本人其他相关证件证明身份进行补办。到达银行后代办人到窗口进行办理,只需要提供十元手续费即可,等到存折办好之后会有短信通知领取。存折补办的流程需要用户先进行银行电话挂失,然后在挂失后五天内到银行大厅进行书面挂失。七天后用户就可以携带上自己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银行窗口正式进行补办,此时需要向银行提供一些具体存折信息以便于补办,当用户提供完相关信息之后会将手续向上级反应经信用社批准之后就可以获得属于自己新的存折。综上所述,存条丢失银行能查到。但是需要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去到开户银行办理存单挂失业务。挂失费一般为10人民币,7天之后,用户需要带身份证件及挂失申请书到银行补新的存单。不清楚账号也可以报失,因为,用户在储蓄时提供给银行好多的信息,如名字、出世年月日、住址等,这些信息能核对上就可以了,因此,一定要带身份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营业执照遗失,要做的先是登报说明。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经济类审批二科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收到材料凭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经济类审批二科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收到材料凭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1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收到材料凭据》到发证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丢失的,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进行挂失补办。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法律效力相同,副本为便于携带的版本。《公司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营业执照副本丢失的补办程序有:1、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2、公告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补领。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1种观点: 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他人用于贴现,由于没有获得贴现款,于是谎称票据丢失恶意挂失;将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后手之后,与后手发生纠纷,于是谎称丢失恶意挂失。纯粹基于骗钱的目的,故意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后恶意挂失支付,试图通过挂失再次取得票款。恶意挂失并向申请公示催告的,可以给与罚款。如果手中持有的票据被人恶意挂失支付,申请公示催告的,就要及时向递交《票据权利申报书》,从而终结公示催告,阻止恶意挂失止付成功。一、票据功能有哪些1、支付功能。2、汇兑功能。指一国货币所具有的购买外国货币的能力。3、信用功能。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4、结算功能。即债务抵消功能。5、融资功能。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6、流通作用。指票据的转让无需通知其债务人,只要票据要式具备就可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权利。二、票据特征有哪些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第2种观点: 1、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他人用于贴现,由于没有获得贴现款,于是谎称票据丢失恶意挂失;2、将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后手之后,与后手发生纠纷,于是谎称丢失恶意挂失。3、纯粹基于骗钱的目的,故意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后恶意挂失支付,试图通过挂失再次取得票款。恶意挂失并向申请公示催告的,可以给与罚款。如果手中持有的票据被人恶意挂失支付,申请公示催告的,就要及时向递交《票据权利申报书》,从而终结公示催告,阻止恶意挂失止付成功。二、恶意挂失要接受什么处罚?公示催告程序作为银行承兑汇票权利人丧失票据后的法定补救手段,也是维护交易安全和诉讼秩序的重要手段,若恶意挂失银行承兑汇票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恶意挂失并向申请公示催告的,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在拿到票据之后,一定要先对票据进行形式审查。此外要判断与票据转让的前手是否有真实交易,缺乏真实交易的转让是有风险的。其次,要向银行查询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一旦票据出现问题,要立即到银行挂失,并向申请公示催告程序。

第3种观点: 票据的丧失是指持票人出于非自愿的意思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以下四种补救措施,由于它们的效力各不相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 (一)挂失止付: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2)支票;(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2、暂时的预防措施;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3、非必经程序;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二)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这些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2、公示催告的程序:(1)人民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2)发出公告;1.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2.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3)申报权利;1.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应当通知其向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2.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3.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前来就同一票据申报权利,并不在该程序之下对申请人与申报权利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实体审理,而是会裁定终结该程序。申请人如欲主张票据权利,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4.如果没有人在指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则可以推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3、除权判决;(1)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2)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三)普通诉讼:1、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定付款人于票据到期日或判决生效后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的活动。2、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失票人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向人民说明曾经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的情形,人民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3、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人民应终结诉讼程序。一、声明作废声明作废是指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声明遗失的票据作废。通过此方法,可引起相关人员的注意,防止票据被冒领,或使他人收受该票据时明确其来源及其效力。但是,声明作废毕竟是一种引起他人注意的单方法律行为,我国法律不认可其效力,他人并不受此约束,也没有审查的义务。二、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告知支付人,要求支付人暂停付款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局限性在于失票人仍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票据的权利处在不确定状态;而且,对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付款人的票据,不能申请挂失止付。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人民根据可背书的转让票据持有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促不明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如不申报,即发生公示催告事项失权后果的特殊诉讼程序。也就是请求人民确认已丧失的票据无效,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以实现自己的权利的一种方法。票据权利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2]也就是说在票据在没有持票人放弃占有之意思的情况下,脱离持票人的占有。从客观上说,票据丧失的情况包括绝对丧失和绝对丧失两种情况。票据的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因遗失、被盗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的绝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因票据焚烧、毁损而失去票据的占有。从主观上考察,票据的丧失须为票据权利人非出于自己本意而失去对票据的占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挂失是客户在丢失银行卡后,客户向银行申请挂失请求,进行办理的业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客户办理凭证正式挂失和凭证临时挂失时,应提供相关存折/卡的账号,开户实名证件和账户密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若持卡人在本地遗失卡片,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办理挂失手续,挂失需要填写挂失申请书,并交纳挂失费。 若持卡人在异地遗失卡片,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发卡机构办理挂失,填写挂失申请书,由当地发卡机构将申请书传真给持卡人领卡城市所在地的发卡机构予以办理挂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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