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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零余额账户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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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通过零余额账户的设立,可以使财政资金实现归集和汇激,有效的保证了财政收入。而且在收缴管理制度改革中,减少了中间过渡账户的程序,不再由分散的多重账户来进行上缴,而是直接由缴款单位或个人直接上缴,从而使执收执罚的收入都直接进入到零余额账户中,避免了收入流失的情况。而且也杜绝了一些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如账外账、小金库及坐收坐支等现象,财政收入实现了应收尽收,而且对于和技术原因及交款差错等导致的退费情况也不需要事业单位来进行,直接由零余额账户来对退付业务进行处理,有效的简化了退款手续,而且也使财政部门的监管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正常情况下银行收账单与预算单位登记的银行存款日记款是一一对应的,无论是期初余额、本期收入和发生额,还是期末余额,两者之间都可以定期进行核对。但零余额账户由于其期初和期末余额通常情况下都为零或是负数,而且其发生额也专指额度存款的支付数和清算还款数,对支付额度数没有进行反映,而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也只有支出数,这样两者之间就无法进行对账,零余额账户和银行对账单之间进行对账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在当前财政单一账户体系下,为了确保这个体系能够正常的进行运转,所以需要机关事业单位要针对零余额账户的额度余额和额度发生额与代理银行进行及时、准确和完整的对账,从而实现对零余额账户的有效控制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在具体实现方式上,国际经验可概括成两种模式:一是全部支付业务直接从银行国库单一账户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商;二是在国库单一账户与商品或劳务供应商之间设置一个过渡性账户或零余额账户,采取由零余额账户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方式实现集中支付。采取设置零余额账户的模式是国际上较普遍的做法,但具体形式各有不同。法律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 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第2种观点: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原则上不得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 。出自《关于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在第(3)条资金划拨中规定。《通知》明确,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预算单位原则上都应开设零余额账户,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范围。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严禁以任何形式设立“小金库”。《通知》还要求,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督促所属执收单位依法征收非税收入,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的取消、停征、减征、免征和缓征,加大欠缴收入清理力度,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足额入库。预算单位在实际使用资金时,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自行选择对应的资金支付方式。除下列规定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1.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2.未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改革支出,日常运行的水费、电费、应由单位承担的支付给供热企业的取暖费,需兑换外汇进行支付的支出,以及经财政部批准后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不得违规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法律依据:《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1、按合同约定需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购买服务支出;2.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中的代扣事项;3.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4.报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归垫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3种观点: 零余额账户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一、财政零余账户的作用:1、零余额账户的性质决定了其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财政支付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是实现财政集中支付的桥梁。2、零余额账户是连接国库单一账户与商品或劳务供应商账户的纽带,代理国库单一账户对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的支付。3、零余额账户是实现对预算资金最终付款控制的必要的技术手段,是我国国库单一账户制度保证预算资金在实际支付时才流出国库单一账户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二、零余额账户和基本户的区别有哪些:1、账户开办方不同:零余额账户一般是指由财政部门为满足部门以及单位的需求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而基本存款账户则是由单位财政工作人员自行前往银行开设的账户;2、账户的用途不同:零余额账户主要是用来进行财政支付和财政清算,而基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公司的许多业务;3、账户面向范围不同: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为本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及清算。基本存款账户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均可通过该账户办理。法律依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第二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类账户的功能。(1)国库单一账户为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2)财政部门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4)小额现金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5)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1种观点: 零余额账户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一、财政零余账户的作用:1、零余额账户的性质决定了其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财政支付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是实现财政集中支付的桥梁。2、零余额账户是连接国库单一账户与商品或劳务供应商账户的纽带,代理国库单一账户对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的支付。3、零余额账户是实现对预算资金最终付款控制的必要的技术手段,是我国国库单一账户制度保证预算资金在实际支付时才流出国库单一账户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二、零余额账户和基本户的区别有哪些:1、账户开办方不同:零余额账户一般是指由财政部门为满足部门以及单位的需求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而基本存款账户则是由单位财政工作人员自行前往银行开设的账户;2、账户的用途不同:零余额账户主要是用来进行财政支付和财政清算,而基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公司的许多业务;3、账户面向范围不同: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为本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及清算。基本存款账户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均可通过该账户办理。法律依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第二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类账户的功能。(1)国库单一账户为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2)财政部门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4)小额现金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5)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2种观点: 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具有与人民币存款相同的支付结算功能。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预算单位在当地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该账户无余额过夜,故称零余额账户。保持零余额的做法是,每日营业时(国库单一账户系统开机时间每日上午9:00),财政支出通过该账户进行支付,营业终了(国库单一账户系统关机时间每日下午15:30),该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做到零余额。法律依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第二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类账户的功能。 (1)国库单一账户为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2)财政部门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4)小额现金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5)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3种观点: 财政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为本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及清算。零余额账户的作用:1、零余额账户的性质决定了其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财政支付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是实现财政集中支付的桥梁。零余额账户是实现对预算资金最终付款控制的必要的技术手段,是我国国库单一账户制度保证预算资金在实际支付时才流出国库单一账户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零余额账户的零余额特性,使得所有预算资金得以集中控制在国库单一账户,从而克服传统的因分散、重复设置账户而导致的预算资金大量滞留于预算单位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弊端;2、 此外,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后,预算单位原有的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存款账户都将被取消,而零余额账户可以作为这些传统账户的替代,一方面兼顾预算单位的传统支付习惯,使预算单位可以依据预算管理权限向零余额账户发出支付命令,履行支付义务,保证为执行预算而采购商品或劳务时做出的支付承诺按时兑现;另一方面也能够体现在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改革中,保持预算管理赋予预算单位的管理权限及其会计主体地位不变的改革要求。法律依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预算单位对于纳入财政审批管理范围的银行结算账户,应当在确定开户银行前,先按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交开户申请,开户申请表中不填写开户银行名称。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开户申请后,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开户银行,并于开户后规定时间内将开户银行全称、银行账号等账户信息报财政部门和各级主管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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