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47条规定留置权构成要件,包括动产归留置范围、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动产。留置的动产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间留置除外(《民法典》第44)。法律或当事人约定禁止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民法典》第449条)。若留置权人失去占有权或接受债务人提供担保,留置权消失(《民法典》第457条)。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动产属于可以留置的动产;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3、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拓展延伸
留置权的法律要求和适用范围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基于特定法律规定,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以保障债权的一种权利。在行使留置权时,债权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首先,债权人必须是合法的债权人,即存在合法的债权关系。其次,债务人在债权到期后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适用范围上,留置权主要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动产留置权指债权人可以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财产,如车辆、机械设备等。不动产留置权则指债权人可以占有债务人的不动产财产,如房屋、土地等。留置权的行使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应当注意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至四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留置权是一种保障债权的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动产属于可以留置的动产、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以及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但需要注意,留置的动产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间留置除外。此外,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也不得留置。如果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接受债务人提供担保,留置权将消失。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同时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