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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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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包括完全赔偿原则、合理预见原则、减轻损害原则、损益相抵原则和责任相抵原则。同时,文章阐述了违约损害赔偿的特点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是一种严格责任,且无过错责任。在合同签订时,被违约方已经了解到或应当预见到的风险,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包括以下几点:

1. 完全赔偿原则:在违约行为导致损害的情况下,被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

2. 合理预见原则:被违约方在合同签订时已经了解到或应当预见到的风险,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减轻损害原则:被违约方在证明自己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害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责任,但需符合合理范围。

4. 损益相抵原则:被违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不得与违约方因违约所获得的利益相抵消。

5. 责任相抵原则:被违约方因违约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不得与违约方因非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相抵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违约损害赔偿有哪些特点

1.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

2.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

3.损害赔偿以赔偿受损方因对方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

4.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5.损害赔偿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并且其他任何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6.损害赔偿是一种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

三、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结语

违约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其基本原则和规则包括完全赔偿原则、合理预见原则、减轻损害原则、损益相抵原则和责任相抵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在违约行为导致损害的情况下,被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合理预见原则是指被违约方在合同签订时已经了解到或应当预见到的风险,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减轻损害原则是指被违约方在证明自己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害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责任,但需符合合理范围;损益相抵原则是指被违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不得与违约方因违约所获得的利益相抵消;责任相抵原则是指被违约方因违约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不得与违约方因非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相抵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和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以赔偿受损方因对方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六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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