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要点
1.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的,可不采纳。
2.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划分责任不当的,应予以纠正并重新确定事故责任。
3.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的,不应该采纳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责任。
4.认为认定书认定事实确属不妥的,可以认定的事实定案,不必要求交通行政部门重新认定。
二、裁判的依据
1.《最高人民、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当事人仅就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经审查认为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2.《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三、最高法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1.在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各自的主张分别承担举证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中待证事实的真伪不承担举证责任。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理由,并承担举证责任。
结语: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交通事故判定书要根据证据规则判断是否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证重点是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但是,其并非认定事故责任的唯一证据。人民可在审理过程中通过举证、质证、认证或者调查来查明案件事实,决定是否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