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小区地下车库产权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若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
一、车位已满其他业主怎么办
在小区内的车位设施应该优先满足本小区的住户,如果自身是本小区的业主,而一些刚需房的车位配比比较低,当小区车辆已经大过停车位后,可以
向物业公司投诉撤走不是本小区入户的汽车。正常情况之下,小区物业可以拒绝停办非小区业主的车辆,为了保障自身小区内部人员的权益要和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增强对于车辆的检查。在小区公共用地上所出现的停车位,都属于小区业主的共有资产,物业是无法擅自做主进行出租或者是出售的,而且经过出租出售的停车位,除了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之外,其他的盈利都是归于小区业主所共有。总之如果自己小区内的车位已满,可以和物业公司协商对于车辆进行调整或者是寻找其他可以停放汽车的地方,如果有空余停车位在办理专属的停车位。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是怎样的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1、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的感情;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
2、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