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