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遥情感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刑事案件的二审程序结果

刑事案件的二审程序结果

来源:步遥情感网


法律分析:(一)维持原判

1、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或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二审认为一审量刑畸轻,但是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而无法加刑的情况下,应当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二)改判

1、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三)发回重审

1、对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第一审判决,除第二审人民通过自行调查核实或者通知原审人民补充材料即可将事实查清,直接改判外,第二审人民一般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理。

2、第二审人民发现第一审人民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1)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