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执行法官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由上一级人民责令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