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受理条件:1.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提取和异地购房提取业务:
(1)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
(2)票据在有效期内
(3)职工或其家庭成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购买住房(含商品房、性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
2.社保存量购房提取:
(1)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之前,根据市《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缴存住房公积金
(2)购买商品住房、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
3.拆迁补偿增大住房面积提取:
(1)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
(2)票据在有效期内
(3)职工或其家庭成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拆迁补偿增大住房面积的
业务办理须知:
1.办理提取业务前须先修改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职工可登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直接修改。
2.办理异地购房提取的,若职工本人针对该套房产申请了住房按揭贷款,则预约至银行网点办理(建议携带住房按揭贷款相关材料前往办理),目前仅开放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部分网点。
3.购房、契税税票、专用收据等票据开具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相隔两年以内。
4.职工以安居型商品房申请购房提取的,提供开发商出具的购房收据或购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办理(若购房收据或购房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使用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或开发商印章)。
5.职工对房产数量有异议的,可到我市房产查档网点查询实际房产数量并打印其全部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证明(查询截止日期距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30天之内)。
6.贷款银行印章指银行业务专用章(贷款专用章、消费信贷专用章、会计业务专用章、个人业务专用章等)或银行公章。
7.职工可凭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密码”在发卡行自助终端办理提取预约业务(支持跨行预约,目前暂开通建行、招行、中行自助终端公积金业务功能)。
8.异地购房提取无法当场核验信息,经查询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9.申请材料中注明“复印件一份”的,表明须留存复印件一份,但部分材料仍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请点击“材料清单”的“其他要求”查看。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