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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股东钱能否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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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以其财产来承担责任,所以原则上,起诉公司债务不应当涉及股东,直接以公司作为被告即可。但是如果发生股东连带责任或者是法人人格混同等情形,原告可以在起诉公司的同时,一并将股东列为被告。常见的如:股东抽逃出资、滥用股东权利、财产混同、人格混同等。

一、公司人格否认的定义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是:

1、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

2、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

3、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1、股东存在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如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组织结构混同、住所混同等;

2、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公司财产“资不抵债”;

3、滥用行为与债权人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前股东的行为符合上述情形,其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是哪些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导致公司丧失法人身份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起人的非货币价值显著低于公司定价额的,由该出资方承担补足责任,其他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等。

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

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2、恶意逃避债务;

3、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足的补足;

4、抽逃出资;

5、一人公司的债务;

6、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7、股东有限公司发起人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8、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

9、公司未设立成产生的费用和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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