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在办理判决或调解离婚时,无需再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也无法办理离婚证,已经生效的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证的作用是一样的。但如果是一审判决离婚,则需要等待双方不上诉后,到开具判决生效的证明。
法律分析
在办理判决或调解离婚的,不须再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也无法办理了,是没有离婚证的,已经生效的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证的作用是一样的。但是,如果是一审判决离婚的话,由于一审判决还要等双方不上诉后才生效,所以,一审判决双方均不上诉后,别忘记到开具判决生效的证明。
拓展延伸
离婚判决后去民政部门办理手续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由此可知,离婚判决后,双方需自行协商或者向申请撤回离婚申请。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则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若一方未申请撤回离婚申请,则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离婚案件或者涉及家庭、监护、继承等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申请或者由人民指定律师代理,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指定律师承办。因此,离婚判决后,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去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结语
办理判决或调解离婚后,民政部门不再需要办理登记离婚,也无法办理离婚证。生效的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证的作用是一样的。但是一审判决离婚后,还需要等待双方不上诉后,到开具判决生效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