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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和划拨拆迁补偿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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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权利义务关系对出让和划拨有着明显的区别。出让是有偿且有期限的,而划拨是无偿且无使用期限的。出让的使用权人具有的物权,而划拨的使用权受所有权人控制。两者共同点是都是土地的流转,性质都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法律分析

“出让”和“划拨”的区别:土地性质的定义,取得方式不同,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具体如下:

1、土地性质的定义:

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分为出让和划拨。出让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划拨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批准,在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它属于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在划拨时,一般不设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但设定了一定的限定条件,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2、取得方式不同:

出让:商品房建设用地原则上应该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偿方式取得,严格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划拨:县级以上依法批准。

3、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出让土地是一种的物权,使用权人具有法定范围内任意的处置权,如转让、出租和抵押等。

划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界定,使用权人在行使财产权利时要受所有权人的控制或干扰,还不能成为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物权。

土地性质出让和划拨的共同点

1、都是土地的流转;

2、土地的性质都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拓展延伸

出让和划拨拆迁补偿的差异及其影响因素

出让和划拨拆迁补偿是在土地征收和开发过程中常见的两种方式。它们在补偿标准、权益保障、程序要求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出让模式下,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补偿标准一般以土地市场价格为基准,但可能存在土地流转成本和市场波动的影响。划拨模式下,土地使用权划归给或开发主体,补偿标准一般以制定的指导价格为基准,但可能受到和土地规划的影响。影响因素包括土地、市场需求、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此,选择合适的模式和合理的补偿标准对于拆迁补偿的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结语

出让和划拨在土地性质的定义、取得方式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存在差异。出让是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使用者,而划拨是经批准无偿或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具有的物权,使用者有处置权,而划拨则受所有权人控制或干扰,不具备完全的物权。尽管二者都是土地流转的形式,但其性质仍然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在拆迁补偿方面,出让和划拨模式存在差异,补偿标准受土地市场价格或指导价格等因素影响。因此,在选择模式和确定补偿标准时,需考虑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按照出让土地的用途不同规定了各类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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