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离婚手续中,政治机关可出具同意离婚证明,但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需政治机关查实有重大过错。审批程序、权限与结婚相同。政治机关出具证明需双方签字或提供书面意见。再婚、复婚需持离婚证件。
法律分析
办理现役军人离婚手续中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手续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拓展延伸
军人与女方离婚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军人与女方离婚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首先,双方需协商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其次,根据当地法律,提交离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然后,将安排听证会,双方需出席并陈述意见。最后,将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离婚判决。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些事项:首先,保留相关证据,如通信记录、银行对账单等。其次,合理安排财产分割,确保公平合理。此外,关注子女权益,制定明确的抚养协议。最重要的是,寻求专业法律意见,确保在离婚程序中维护自身权益。记住,每个地区的法律可能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律师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结语
离婚手续对于现役军人和地方人员配偶而言,需要经过政治机关的审批。如果军人同意离婚,政治机关可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如果军人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则不得出具证明,除非军人确有重大过错。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与结婚相同。在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证明时,双方应签字或提供书面意见。再婚或复婚的申请需要持有离婚证件。在离婚程序中,双方需协商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并且应保留相关证据、合理分割财产、关注子女权益,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自身权益。请注意,法律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律师获取准确信息和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