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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现役军人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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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配偶提出离婚需提交证据证明军人的“重大过错”,以保护其权益。离婚程序根据军人同意与否分为两种情况,若军人同意离婚可选政局或办理;若不同意,配偶可提供重婚、家暴、等证据直接离婚。非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同意则政治机关出具同意证明,不同意则需证实军人存在重大过错。证据收集对保护配偶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分析

军人的配偶提出与军人离婚,军人不同意,军人的妻子或丈夫必须要提交能证明以上“重大过错”的证据,这样,才会保护军人配偶的权益,判决离婚,因此此处的证据收集很重要。

1、军人离婚程序之与军人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

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那么与现役军人离婚就和普通的离婚一样,可以去民政局协议离婚也可以去诉讼离婚。

2、军人离婚程序之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

如果军人有“重大过错”,则可以不经过军人同意,而提出与军人离婚。那么与现役军人离婚时,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具体是指那些行为: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可以直接与军人离婚。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以直接与军人离婚。

(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可以直接与军人离婚。

(4)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可以直接与军人离婚。主要是指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并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如强奸、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等。

3、军人离婚程序之军人一方要求离婚。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提出离婚诉讼。

4、军人离婚程序之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结语

军人配偶提出与军人离婚时,若军人不同意,配偶需提供能证明重大过错的证据。只有在确认了这些证据后,才能保护军人配偶的权益并判决离婚。因此,证据收集对于此类案件至关重要。无论是军人同意离婚还是不同意离婚,离婚程序都需要遵循相应的规定和流程。政治机关在调解和出具证明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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