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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能举个例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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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能举个例子吗??甲欠乙1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一辆汽车为乙设立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的同意,以9万元的价格擅自将汽车卖于不知该汽车已设有抵押权事实的丙,并货款两万,乙几天后知晓此事诉至,称自己不同意甲出卖该汽车,主张甲与丙的买卖无效。对于乙的请求不予支持,因为乙的抵押权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所以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还有不懂的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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