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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后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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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执行后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费

强制执行费用可以由被告承担。强制执行费用一般都是由被告负担,但如果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费可由双方协商进行负担,协商不成的,由决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nbsp;

(一)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nbsp;

(二)申请保全措施;nbsp;

(三)申请支付令;nbsp;

(四)申请公示催告;nbsp;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nbsp;

(六)申请破产;nbsp;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nbsp;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二、执行和解后执行费可以免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会中止执行,所以不会产生执行费用,不产生费用就不需要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执行异议的提出条件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第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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