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遥情感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未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当事人可以如何维权?

未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当事人可以如何维权?

来源:步遥情感网


法律主观:

(一)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人民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曾经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取得共识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原先争议的法律关系演变为无争议的法律关系,权利方应依法行使权利,义务方应依法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从此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这是调解书在实体法上的效力。 (二)结束诉讼的效力 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在人民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人民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则是在法律上调解协议对当事人的确认。因此,人民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法律上已最终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再行起诉,这是调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调解书和特定的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同生效判决书一样,当事人即丧失了上诉权。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的,并在调解书送达前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前,还允许双方当事人反悔。所以对生效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 (三)强制执行的效力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于是就发生强制执行问题。依照法律规定,若调解书有给付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又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
人民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