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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帮我们安排援助律师了,我们还可以再请律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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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可终止,受援人可选择自己的律师。若符合条件,法援机构可终止援助并通知受援人及案件处理机关。条件包括:受援人经济状况不符合援助条件、案件终止审理或撤销、受援人自行聘请律师或代理人、受援人要求终止援助、撤销司法救助。如对终止决定有异议,可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审查。

法律分析

可以终止法律援助,委托自己选择的律师。法律援助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一)受援人经济状况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三)受援人自行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五)人民撤销司法救助的。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该法律援助机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审查。

拓展延伸

援助律师已安排,是否需要额外律师协助?

在这种情况下,已经为您安排了援助律师,他们将为您提供法律援助和代表。援助律师是由指定的专业人员,他们具备处理您案件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通常情况下,已经认为援助律师足以满足您的法律需求。然而,如果您对援助律师的服务不满意,或者您认为需要额外的律师协助,您可以向提出申请。将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批准您的请求。请注意,额外律师的费用可能需要由您承担。最好在与援助律师和进行进一步沟通和咨询之后做出决定。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援助律师已经为您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援助和代表。虽然您有权选择自己的律师,但请注意,已经认定援助律师能够满足您的需求。如果您对援助律师的服务不满意或需要额外的协助,您可以向提出申请并由决定是否批准。在做出决定之前,建议您与援助律师和进行进一步沟通和咨询。请注意,额外律师的费用可能由您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四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四十三条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二十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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