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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以合并审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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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以合并审理吗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以合并审理。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施工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二、应当合并审理的情形
应当合并审理的情形有以下四点:
1、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诉讼。每个单独诉讼都有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三要素;
2、各单独诉讼在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3、具有相关联的各单独之诉均属民事案件,均由同一管辖;
4、一个单独诉讼起诉到后,其他单独诉讼的主体向同一主张要求一并处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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